学院校园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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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安全管理办法(修订)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门卫管理第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XX学院门卫管理规定,门卫值勤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文明执勤。第二条 出入校门人员,要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询问、检查。第三条 外来人员、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校内者,须在门卫值班室履行登记后进入学校。第四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外出的人员、车须持有关院、系、部门开具的物资出门单或相关证明,并接受门卫值勤人员的查验。第
2、五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须下车推行。第六条校门规定区域内严禁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禁止随意设置、张贴各类广告。第二章校园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第七条 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流氓滋扰、封建迷信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扰乱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在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区内进行影响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各类活动,不得聚众起哄、喧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音作业。第九条 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损毁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第十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第十一条未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3、随意在校园内盖房或修建、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第十二条严禁随意扒拆、翻越围墙。第十三条对扰乱校园内部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危害他人人身权利、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轻微,尚不够国家法规处罚,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办公楼、教学楼管理第十四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院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安排人员按时开门、锁门;节假日及夜间要加强楼内巡查。第十五条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在楼内住宿。需安排加班、值班人员的部门,应提前通知有关部门。第十六条 非经有关部门同意,各类经销、收旧、送货、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楼内。第十七条携带、搬运贵重物品或大宗物品外出,需有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第十八条 不具备专门保管设备的房
4、间,不得存放贵重物品。第十九条不得在楼内打闹和大声喧哗。第四章学生宿舍管理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就寝。住校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宿舍,不得擅自在校外留宿。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各种炉具和大功率电热器具;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禁止乱丢火种及在楼内焚烧物品;严禁损坏消防设施。如有违反,将依照学院有关规定,对违规者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不准擅自留客住宿;严禁留宿异性和外籍人员。第二十三条 休息时间,不准在宿舍内喧闹、起哄、播放各种音响。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窗外投物、泼水。第五章重点、要害部位管理第二十五条 管理、存放现金、档案、机密文件、危险物品、图书资料、科研成果、高
5、精密仪器设备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性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专人管理,专人值班,门窗牢固,报警装置完好。第二十六条 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麻醉、强腐蚀、放射源、病毒等危险物品的部门,必需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对上述物品严格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做到专人负责,专人保管,确保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泄漏、流失、被盗。第六章暂住人口及外来人员管理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在校内暂住的经商、务工人员应严格遵守XX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年龄在十六岁以上,无福州市常住户口者,须在来校七日内到学院保
6、卫处申报暂住登记和办理暂住信息登记工作。第二十八条 用工部门和校内施工队须指定专人负责暂住人员的日常管理,按有关规定为暂住人员办理各种手续,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各类暂住和外来人员在校期间,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容留无关人员滞住校内。第三十条在校内举办各类培训班,必须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第三十一条办学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培训班的管理,及时反映和解决学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治安问题,及时为住校学生办理校内暂住证,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住校学生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第七章经商业户及流动摊点管理第三十二条凡在校内从事各类经
7、营活动的业户,须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执照,在指定地点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第三十三条 校内经商业户必须遵章守法经营,禁止制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经营行为;不准叫卖;不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各经商业户须定期与出租单位签订治安责任书。第三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邀请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进行各种形式的展销活动;禁止流动商贩在校内推销商品。第三十五条禁止在教学区内进行各种经销活动。第八章出租房屋管理第三十六条 未经学院发展办、后勤总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出租学校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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