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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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收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现象,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贝I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的各项收费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政策、法规。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务部门负责对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年检及各类收费活动实施管理工作。第三条校内一切合规收费行为,由财务部门或财务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收取,统一由财务部门核算和管理,各部门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和坐支。委托收费领取票据时,需根据
2、收费项目、标准、人数填写票据领用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院长审批、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复核后发放票据。收费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按规定使用票据。第四条 校内拟收费的项目,应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报财政和物价部门审批。申请内容必须标明: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第五条学校组织的各项收费,应统一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财务部门负责学校的发票、收费票据的管理,各部门不得自制印刷收费票据。第二章学费和住宿费收费管理第六条学费、住宿费收费程序(一)学校财务
3、部门委托经办银行为每位学生开立个人银行卡,该银行卡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存入应缴纳学杂费,领取各项奖助学金和勤工助学报酬,也可以用于个人生活费的存取。学生领取银行卡后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户,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到学校开户银行挂失并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并持银行挂失收费单、新办卡和本人身份证到财务部门办理缴费卡变动登记,以确保学生的收费和发放各项补贴等正常进行。(二)学校按学年收费。财务部门在每年暑假结束前,提前做好下学年学生收费的准备工作。学生按以下方式缴费:1、新生按入学报到注册须知规定的时间及缴费要求将学费、住宿费等学杂费存入学院指定的银行账户。2、在校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一周将学费、住宿费等学杂费应
4、缴费用足额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缴费卡内,财务部门在开学前委托银行进行统一批量代扣。3、个别缴费或在规定时间以外补缴费用的学生,应在财务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以现金或POS机刷卡方式缴费。(三)住宿费调整学生住宿费标准按宿舍单间收费总额由住宿学生数平均分摊的原则确定。学生管理部门应当将住宿情况(包括学号(按顺序)、姓名、性别、系、专业、年级、班级、宿舍号、住宿人数)的电子版及时报送财务部门,以便确定学生住宿标准。学生宿舍如有调整,应及时上报,学期间调整的,从新学期开始按新标准收费;走读生未办理走读手续的,视同保留床位,仍须收取住宿费。(四)“减、免、缓”管理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确因家庭
5、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存款缴费需申请缓交学费的,应按学费缓交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缓交手续。缓交项目仅限学费。各级各类学生的学杂费“减、免”的申请、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学校财务部门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育收费票据。由银行代扣缴费的,财务处根据银行划扣信息打印收费收据,统一发给各班辅导员,由各班辅导员发给每位学生。向学校POS机刷卡缴费的,由财务处直接开具收费票据。收费收据作为学校收费和办理学生退费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学生应妥善保管,以便核查。第八条学生按规定变动学籍,发生留级、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情况的,由学生本人凭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有关学
6、费、住宿费的补、交、退、调整等相关手续。教务部门应将有关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以确保学生收费信息的准确性,具体结算办法如下:(一)学生办理休学时,在财务部门学生收费管理系统内的学籍不予更改,学费、住宿费不论是否交清也不作变动,在复学时,由学生本人凭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财务部门办理变更,费用按如下结算:本学年已交清学费的学生,若中途休学,复学后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两个年级学费如有差额,应补交差额。(二)学生经批准转入其他专业或转入下一年级(留级)学习的,按新专业、新年级学生的标准缴纳学费。学生应持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学籍处理证件到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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