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组织培训及外出参加培训、会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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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为县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外出培训:教职工个人外出参加一周以内的各类培训及会议;教职工个人外出参加一周以上、一年以内的各类培训I。第三章学校组织培训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部门组织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的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城市间交通
2、费,按照相关文件有关规定回本单位报销。第五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培训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资料、交通费其他费用合计一类培训2601007020450二类培训2101007020400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第六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一)讲课费(
3、税后)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相关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第四章外出培训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外出参加一周以内的各类培训及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培训、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培训I、会议地点的
4、差旅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鼓励教师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学科、专业学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及学术会议,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有关票据回学校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会议及培训期间食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学校不再发放公杂费。第八条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教职工脱产参加一周以上、一年以内的各类培训。在本地学习的,培训期间单位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本地以外地区培训的,培训时间在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的,培训期间学校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培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培训期间学校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公杂费,报销本人培训期间学校
5、至培训地往返一次的差旅费。培训时间在一月以内,培训主办单位安排住宿的,按培训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差旅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培训主办单位无法安排住宿的,凭培训主办单位出具的无法安排住宿的证明材料在差旅住宿费规定等级一半的标准内凭据报销。培训时间在一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培训班主办单位安排住宿的,可凭培训单位开具的住宿费票据在差旅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内报销;如培训单位无法安排住宿需在外租住房屋的,凭培训主办单位出具的无法安排住宿的证明材料实行住宿费每月定额补助,标准为每月:省内补助800元,省外补助1300元,直辖市补助1500元。第五章培训组织第九条 学校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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