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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消防工作。第三条校长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校长是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后勤处是学校消防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消防监督管理及具体工作。第二章 消防组织及其职责第四条后勤处在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2、: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审核,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中的防火安全措施,组织工程竣工消防验收。三、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试验、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五、按规定负责明火作业的审核、批准。六、负责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的检查督促。七、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参与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八、宣传消防法律、法规知识。九、负责义务消防队员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学校应依照XX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的要求,建立义务消防队,增强自防自救能力。第六条学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
3、门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七条学校各部门及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器材、设施的保护。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二、盗窃、毁损消防设施和器材。三、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四、侵占防火间距。五、阻碍消防通道。第八条学校后勤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安消防监督程序的规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九条在校园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建设消防栓和消防供水、消防报警、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
4、核。第十一条学校各部门生产、试验、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口口时,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并报后勤处审核备案。第十二条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先报后勤处审核批准,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持证上岗,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气割及其它具有火险作业的,必须按照有关安全要求操作。第十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胁迫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第十四条 学校后勤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及火灾隐患的,应当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第四章火灾扑救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发生火灾,必须立即向学校后勤处报
5、告,同时拨打“119”电话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第十六条起火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抢救人员和财产,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第十七条学校后勤处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并迅速报告学校主管领导。第十八条发生火灾后,在学校后勤处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前,由起火部门防火负责人指挥救火。在后勤处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由后勤处人员指挥救火。参加扑救火灾的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第十九条对因过失或违反操作规程所导致发生的火灾,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等费用,由发生火灾的部门或个人承担。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条在消防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和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将由学校或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制度,学校将予以教育和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