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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XX、XX精神,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及服务。二、内部各处室职责各处室:负责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召集进行需求论证和文件会审,审核合同;组织履约和验收,办理支付手续;提供需求公示、合同公示和验收公示材料。后勤处:负责汇总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办理政府采购报告审核报批;审核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签定合同;审核支付手续和验收结果;牵头办理需求公示和验收公示,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和决算信息公开;填报政府采购报表。财务处: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
2、计划;办理支付手续;接受审计检查并组织整改。三、流程控制(一)申报采购预算。在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列入运转预算的货物采购由后勤处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列入专项预算的货物、服务采购由归口处室申报政府采购预算。(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根据各处室申报的采购预算,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三)实施采购。根据预算批复下达结果和实际需要实施采购,财务编制政府采购计划。1.自行采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实行自行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应法律法规。预算金额在1万元(实训耗材2万元)以下的项目,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直接执行(一般在学校网站发布采购公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采购项目,经学校办公会
3、议审议通过后直接实施:(1)预算金额在1万元(实训耗材2万元)以上(含)5万元元以下的项目(一般在学校网站发布采购公告);(2)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3)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4)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5)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唯一供应商的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且政府采购限额(具体限额见市政府办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的,以及不属于上述经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直接实施情形的项目,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流程进行自行采购,应在教育局网站发布采购公告,或组成不少于三人的采购小组实施,也可直接邀
4、请2家(含)以上供(2)投标条件。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各处室对投标条件的公平合法负完全责任。(3)评审办法。各处室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各处室对评审办法(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公平合法、规范严谨负完全责任。(4)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合同价格、验收标准、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
5、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各处室对采购合同制定、签订、履约、验收负完全责任。(5)文件会审。由采购需求的归口处室组织实施。会审要形成会审记录,由参加人员签字,对会审有异议的应当签署不同意见,拒绝签字又不署意见的视为同意。(6)审核内容。采购需求论证、采购文件会审主要从合法性、公平性、清晰性、完整性等方面对需求描述、投标人条件、评审办法、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核。主要内容有:需求描述是否清晰完整,标准的法规依据是否充分,需求是否公平、合理,有无缺陷和倾向性,投标人条件设置是否合法合理,投标方法评标标准是否科学公平规范,供应商的建议和要求是否合理,采购文件是否存在违反法规规定的地方。(四)
6、履约验收。由各处负责组织,出具履约验收意见书或考核结果通报文件,后勤处对履约验收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登记。列入专项预算的采购履约验收结果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五)支付资金。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经办人填写支付申请,支付申请包括发票、合同、清单附件、验收意见或考核文件等,处室负责人对采购行为和结果签字确认,后勤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列入专项预算的报经分管领导签字,最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财务审核支付要素(摘要、金额、签字)后按政府采购支付流程办理支付手续。(六)信息公示。各处室提供政府采购信息资料,协助办理需求公示、合同公示和验收公示,后勤处按要求填报政府采购统
7、计信息,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和决算信息公开。四、制度要求1 .岗位分设。确定2名政府采购专管员,实行AB岗制度,进行政府采购各项流程时采购专管员应当参与。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对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遵守廉洁纪律,遵守保密规定,增强采购计划性,加强关键环节控制,做到公正廉洁、诚实守信,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2 .回避制度。各处室相关人员、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执行回避制度。参与论证、会审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 .廉洁规范。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供应商谋职中标或者帮助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承揽业务;严禁违法插手和干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谈判、验收等具体商务活动;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五、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xx学校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