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苏人社规【2023】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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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人社规202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2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联系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江苏省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案由 类别案由种类序号违法情形违反条款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判定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社会保 险类欺诈骗取 社会保险 基金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 及医疗机构、药品经 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 务机构以欺诈
2、、伪造 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 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 支出的行为社会保险法第 八十七条,江苏 省社会保险基金 监督条例第五十 七条社会保险 法第八十七 条,江苏省 社会保险基金 监督条例第 五十七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 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 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 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 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全部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从轻 处罚处骗取金额的二倍以上三倍 以内罚款未全部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社 会保险金损失在500万以内的,处 一般性处罚处骗取金额的三倍以上四倍 以内罚款未全部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社
3、 会保险金损失在500万以上的,从 重处罚处骗取金额的四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 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 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社会保险法第 八十八条,江苏 省社会保险基金 监督条例第五十 八条社会保险 法第八十八 条,江苏省 社会保险基金 监督条例第 五十八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 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 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全部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从轻 处罚处骗取金额的二倍以上三倍 以内罚款未全部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社 会保险金损失在500万以内的,处 一般性处罚处骗取金额的三倍以上四倍 以内罚款未全部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社 会保险金损失在500万以上的,从 重处罚处骗取金额的四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说明:本表“处理处罚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判定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栏目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本表所列基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6 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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