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关于商品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居住的规定》的通知(常政发规字〔2023〕7号).docx
《市政府印发《关于商品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居住的规定》的通知(常政发规字〔2023〕7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政府印发《关于商品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居住的规定》的通知(常政发规字〔2023〕7号).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市政府印发关于商品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居住的规定的通知(常政发规字2023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服装 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关于商品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居住的规定经市 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常熟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商品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居住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出租房起居室(厅) 用途,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苏州市出租房 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
2、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商品房屋出租房起居室(厅)居住安全管理遵循源 头预防、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三条出租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房屋出租人不得将商品房屋起居室(厅)隔断后出租用于居住。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其管 理区域内出租人、承租人存在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劝阻、制 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将有关信息录入苏州市消防安全专项 治理机制大平台。第五条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出租房 屋居住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出租人、承租人居住安全意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 诉、举报。有关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处。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依据苏州市出租房屋 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商品房屋出租人,由 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第八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原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9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商品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居住的规定 市政府 印发 关于 商品 房屋 起居室 不得 隔断 出租 居住 规定 通知 常政发规字 2023
![提示](https://www.001doc.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001doc.com/doc/11941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