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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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账管理工作, 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一致,有效控制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陕 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存款人在各级社(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内部 资金往来账户、各社(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立的结算 账户,以及各社(行)与贷户之间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对账。本办法所称结算账户,是指各级社(行)为存款人开立 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存款人以单位 名称开立的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 者姓名开立的结算账户,以
2、及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 人名称开立的结算账户。本办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与各社(行)之间因资 金清算或代理结算需要而开立结算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等。本办法所称对账,是指各级社(行)与存款人、其他金 融机构之间,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与贷户之间就某一具 体日期对双方结算账户的账面余额,以及某一时段内双方结 算账户明细发生额进行核对的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商 行、合行)各级管理机构与营业机构。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 对账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重要性原则:对账户进行分类,对余额较大、活 动频繁的重点账户,从对账方式、对账频率等方面
3、进行重点 管理和服务。(二)及时性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存款人发送对账 单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对 账,并反馈对账结果。(三)连续性原则:结算账户存续期间应定期连续与客 户对账。(四)全面性原则:结算账户无论余额大小、明细发生 额多少,均应与客户对账。第五条对账工作要坚持“定期逐笔核对、主管监督检 查、序时记录反映、管理部门抽查”的管理方法。第六条.对账工作由开立结算账户的各级营业机构按照 分级组织、协调配合、集中开展的方式实施。第七条,应与存款人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 利与责任,约定对账周期,明确对账方式。第八条各级营业机构发出的对账单据,应加盖业务公 章及经
4、办人员名章。第九条 收回的对账单回执,存款人应加盖预留印鉴。第三章内外部往来对账第十条 各社(行)应根据账户余额、发生额、发生频 率等数据,对账户进行分类,将对账账户至少分为重点账户、 普通账户、其他账户、特殊账户等不同类别。原则上日均存款30万元(含)以上,以及上门服务的 账户,都应纳入重点账户管理;日均存款在1万元(含)以 上、30万元以下的账户,纳入普通账户管理;日均存款1万 元以下的账户,纳入其他账户管理。保证金账户、”久悬未取账户”、验资账户等账户,由于 其变动具有特定原因,或具有特定的使用范围和要求,作为 特殊账户进行对账管理。第十一条 对账周期。在账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同类 型的
5、账户采取不同的对账周期。重点账户应按月对账,普通 账户应按季对账,其他账户应每年至少核对一次。每年年终决算前,应当进行一次内、外往来全面对账。对账的时点为每月20日,季度、年度分别为每季末月、 年度末月20日。第十二条 对账单回执收回管理。重点账户对账单回执 收回率应达到100%;普通账户对账单回执收回率应不低于90%;其他账户对账单回执收回率不纳入考核,各社(行) 应根据自身实际加强管理。特殊账户的对账,根据账户的性 质区别管理。对账单回执一般应于15个工作日收回。第十三条 对账方式。各社(行)可根据自身实际或管 理需要,对日均余额或月发生额在30万元以上的账户,指 定专人上门核对;对其他账
6、户采取上门、邮寄、投递、或网 上对账等方式进行周期性对账。上门对账的,应当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核对。第十四条.营业机构与客户的账务核对。(一)存折户应坚持在办理业务时账折核对相符。(二)记账人员应按月、季或年向对公单位发送“余额 对账单”,对账单应当限期收回。单位核对后,应在对账单 上注明未达账项的收付金额,盖章退回。营业机构内部复核 人员勾兑未达账项无误后,将对账回执联按科目、账号顺序 排列装订保管,以备查考。为了核实内外账务并促进对公单位加强会计管理,会计 人员应和对公单位会计保持联系,确保与对公单位账户的核 对相符。对于存款余额较大或者频繁发生(每月发生10次 以上)大额资金业务的账
7、户,应当定期发放余额和明细发生 额对账单,并主动上门对账,发现不符,及时帮助查找,做 到内外帐务相符。(三)对贷款账户至少每半年组织信贷人员与借款人进 行一次全面核对,发放贷款余额对账单,并限期收回。具体 核对方式各联社(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报办事处备案。第十五条.信用社(支行)与分支机构的账务核对。信用社(支行)要按月与分支机构对帐,分支机构记账 员根据对账单逐笔勾兑往来款项,发现不符,应在两个工作 日内查明并更正。第十六条 各社(行)清算中心的账务核对。(一)县清算中心要按月向开户的营业机构发送往来科 目对账单,及时与营业机构对账。营业机构应根据对账单 逐笔勾对往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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