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十大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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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依法推动实质合并重整促进企业成功转型升级一一森工集团破产重整案审慎适用强制羁押措施 依法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张某非法拘禁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曹某、张某向被害人刘某索要欠款无果,遂伙同被告人于某等人将被害人刘某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殴打、辱骂、恐吓,直至被害人刘某找到欠款担保人并出具担保书后,方将被害人刘某放走。被告人张某被依法采取强制羁押措施。永吉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系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该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已导致农民工上访,为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运转,永吉县法院对被告人张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
2、行为性质、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于2021年7月出台了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系民营企业经营者,案涉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符合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社会危险性,且有利于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和化解农民工群体性矛盾。基于此,永吉县法院秉持审慎善意司法理念,坚决杜绝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及时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被告人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
3、资问题、涉案企业正常经营运转提供了司法保障。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助力企业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被告人魏力群诈骗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魏力群系吉林瀚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通过他人借用未就业的大学生高校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等,以及面试等方法招募见习生,与舒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协议书,又在毕业生不知情情况下,通过代替签名方式签订虚假于2021年7月出台了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系民营企业经营者,案涉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符合
4、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社会危险性,且有利于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和化解农民工群体性矛盾。基于此,永吉县法院秉持审慎善意司法理念,坚决杜绝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及时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被告人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涉案企业正常经营运转提供了司法保障。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助力企业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被告人魏力群诈骗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魏力群系吉林瀚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通过他人借用未就业的大学生高校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等,以及面试等方法招募见习生,与舒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协议书,又在
5、毕业生不知情情况下,通过代替签名方式签订虚假签订种植合作合同约定,吉林云天化公司吉林云天化公司子公司向克山仁发合作社支付土地承包费及化肥款,克山仁发合作社按约定在秋收时向吉林云天化公司交粮。车跃忠、王宝军、王伟、郑海军、王新春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自愿为克山仁发合作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后因克山仁发合作社的合作商资金周转暂时紧张,导致克山仁发合作社违约,涉诉标的900余万元。鉴于本案涉及两大知名企业,涉及克山农业一体化建设大局,既影响企业生存发展,也会对地方招商引资造成负面影响,长岭法院院党组特别是陈岩院长高度重视,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大局的角度,确立了 “调解优先”的工作思路。2021年
6、4月27日,办案人员在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综合考量考虑双方企业实际困难、及时判决对双方的影响,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极力促进庭下和解,协调案件款项顺利履行。2021年10月29日,被告方多方筹措履行了全部款项,吉林云天化公司已被告方履行完毕全部债务为由撤回起诉。【典型意义】依托调解手段化解纠纷,可以简化诉讼程序,为当事人节约时间成本、费用成本,也能避免矛盾激化,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案中,长岭县法院从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角度出发,通过积极开展庭后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自动履行完毕。一调终局,不仅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化解了矛盾纠纷,同时也为
7、双方当事人继续合作经营提供了可能。该案的成功调解,是营商理念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依法推动农业合作一体化建设和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深度应用电子诉讼,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司法服务某药业公司诉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某药业公司聘用被告张某某为公司事业部河北省公司邯郸市地级经理,并签订了某药业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委托其在该区域销售药品,并约定按地级经理底价回款。被告于2018年1月离职。离职后尚欠公司货款100626.09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不还款。为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东昌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法官考虑到受疫情影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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