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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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阳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人
2、,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诚实守信,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与维护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行进行业务指导。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园林绿化、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3、责负责物业服务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老旧小区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将物业管理纳入本辖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和社会治理综合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和文明社区建设。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撤销其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组织辖区内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和接管;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处理物业管理投诉,统筹协调、监督
4、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做好具体工作,建立党建引领下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有权就业主反映的物业服务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询问,引导规范运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第六条新建房屋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其费用列入建设成本,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位置应当相对集中,便于实施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调
5、整,物业管理用房配建使用的原则和标准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时限完成招投标工作:(一)预售商品房项目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二)现售商品房项目在申请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内完成。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等内容纳入商品房销售
6、信息,并进行公示。第九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将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第十条物业交付使用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相关规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形成查验记录,监督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向业主公开查验的结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建档保存。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查阅。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一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物业管理
7、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一)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政府征收决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三)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提议召开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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