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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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办法有关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 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22) 31号)相关内容, 强化科技、技术对节能降碳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全市 节能降碳工作,深入挖掘节能降碳潜力,规范节能技术改造 项目工作流程,保障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使用安全,确保 改造项目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通过对既有 在用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用能部位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并且 能产生一定节能量的项目。第三条围绕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整体部署,有效利用本 市节能减排
2、财政政策支持,分类实施,有序推进,继续引导 用能单位主动实施一批技术先进适用、成效显著的节能技改 工程,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第二章申报范围、条件与奖励标准第四条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范围:在交通、市政、农 业农村等领域实施的数据中心改造、综合节能、供热系统节 能、供配电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 系统节能、就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自发自用、生活 热水等,非商品能源)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含单一外购 能源类项目。鼓励上述领域(含非工业产业园区)以综合能源站、源 网荷储一体化、新能源微网等绿色高效供用能方式实施的能 源系统节能技改项目。第五条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条件:(
3、一)申报主体为项目单位或受所有权人委托的实际使 用人,或者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项目改造的节能服务 公司(存在多家节能服务公司的,须授权其中一家作为申报 主体)。只能由上述其中一方作为申报主体。(二)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正常。节 能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正常。项目建设地 点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三)项目改造工程资料真实完整可查验。(四)已完工的生产工艺或设备设施改造工程,改造完 成并实现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项目在改造前需稳定运行1 年以上。(五)项目单位具备较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体系,改 造前能耗可统计,至少需有改造前一年、改造后一年完整的 能源使用数据。节能改造项
4、目形成的节能量可核实。(六)项目年节能量IOO吨(含)标准煤以上。(七)项目未获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第六条 节能量奖励资金标准:每形成1吨标准煤/年的 节能量,奖励1200元/吨标准煤。节能技改项目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经认定的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组织实施单位应对此组织审核论 证,如合理,可申请奖励。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七条申请奖励资金的节能技改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 统筹管理、监督指导,具体组织实施由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承 担。第八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真 实性审核、节能量评审工作,做好后续绩效管理工作。第九条 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包括:项目征集、初步筛选、 真实性审核
5、、节能量核证。(一)项目征集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项目征集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征集节 能技术改造项目。(二)初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按照“申报一个、评审一个”的方式, 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筛选。按照项目申报范围、申 报条件及其他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查。从申报项目的政策符合 性、节能措施的合理性、节能量的准确性等方面进行筛查。(三)真实性审核1 .申报主体的真实性。申报主体提交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真实性承诺 书,并明确未享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含市政府固定资 产投资补助)。申报主体为实施项目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时, 需同步提交项目单位关于申报节能奖励资金的授权许可文 件,授权许可文件应当明确项目单
6、位放弃该项目奖励资金申 报资格,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组织实施单位通过“信 用中国”等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网站,核实申报主体及相关涉 及单位的信息与营业执照信息的一致性。2 .申报项目真实性。组织实施单位应对项目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审核事项 流程包括:(1)材料审核。审核项目改造的实施合同,包括设备采 购合同、施工合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支付发票、 财务记录等。(2)现场核实。依据项目改造内容制定现场核查计划, 包括行程安排、核查内容等,并与申报主体进行确认。组织 实施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时,需确保两人及以上同行,并做好 核查记录。当项目改造存在多个现场时,应考虑现场的代表性、核 查工作量
7、等因素。当改造内容相似现场数量大于等于5个时(例如换热站改造项目),应按照不低于相似现场总数的25% 进行抽样核查。若项目涉及照明灯具改造,现场抽样灯具数 量比例不应低于照明灯具改造总量的30%。现场核查内容包括对项目改造后的设备铭牌、性能参数 等信息与采购合同逐一进行核实,核实设备安装情况和运行 数据,确认设备改造后是否正常运行。如果抽取的现场存在不符合申报情况,组织实施单位应 分析不符合的原因,如果存在主观故意虚假申报,则取消该 项目的奖励资金申请,且申报主体3年内不得申请节能技改 项目奖励。如果不存在主观故意,则扩大抽样量覆盖到不低于项目 现场或改造装置数量的50%o如果扩大的部分符合申
8、报情况, 则按照所有抽样范围的结果核实调整节能量;如果扩大的部 分不符合申报情况,则扩大抽样量覆盖到项目现场或改造装 置数量的100% o(四)节能量核证组织实施单位组织节能量核证工作,包括节能量初审、 节能量复核。对于复杂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组织专家开展 实地调查、审核论证等。节能量核证结果以初审、复核比对 产生,若两者误差在5%以内(含5%),采用节能量复核结果。 若大于5%的,组织专家评审判定项目最终节能量。第四章项目公示第十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完成项目节能量核证后,将 项目完整资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申请公示。每个项目的资 料应包括:L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基期能耗统计、改造前后设备稳 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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