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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充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隧道、临时便道、港口、航道(含航电枢纽)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
2、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第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第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一)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确定。(二)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市直管或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三)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为机关办公用房的,由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第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
3、定程序:取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根据评估情况确定。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机关事务管理、人防、经信、卫健等行业主管部门组建行业资深专业人士专家库。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其中包含12名经济专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专家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第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第九条 负责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县(市、
4、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抢险救灾项目救灾工程储备库(南充经济开发区抢险救灾项目可利用相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救灾工程储备库,无需单独建立相应储备库)。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储备库的入选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接到任务后,人员和机械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确定项目业主,并在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如随机抽取的单位不能按要求进场的,则重新抽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现场监督。因工程特
5、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经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可在储备库选择,也可在储备库以外直接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十一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类别编制相应的咨询服务合同或者承包合同的示范文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或计价方式)、验收标准、
6、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合同应在签订后3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收费可参考国家原有收费标准,由项目业主拟定估算金额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作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体制分级承担。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7、第十四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并在施工期间累计支付不超过经审定的估算金额的60%;工程完工后,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项目业主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结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关的应急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