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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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立足复苏 河湖生态,推动水电逐站落实生态流量,根据浙江省水资源条 例和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水 电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水电站生 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二)监管原则。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按照政府主导、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采取线上核查和线下现 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随机开展监督检查,实行“查、认、 改、罚、回头看”闭环管理。(三)职责分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做好全市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
2、管理工作;市级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做好水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水电站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 案件的行政处罚业务指导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 内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水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水电站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案件的行政 处罚有关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的责任主体; 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的责任主体,应保障生态流量泄放设 施的正常运行,协助做好监测监控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二、主要任务(四)检查频次。市级负责辖区内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情况 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15%o县级负责(可委托当地乡镇 或第三方机构)辖
3、区内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全面检查,检查频 次每年每座水电站不少于一次。(五)检查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 展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L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完整性、安全性及运行维护情况等;2 .生态流量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泄放到位;3 .生态流量监测监视设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生态流量数据 (指静态图像、动态视频及实时流量)的真实性和连续性等;4 .对生态流量泄放有影响的其它内容。(六)结果认定。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主体要建立问题 台账,及时反馈给责任单位,并跟踪问题整改销号。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认定为未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1 .未泄放任何生态流量的;2 .
4、有泄放生态流量但泄放量小于核定的生态流量值的。已按照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差别 化评价的水电站,可视为已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三、结果应用(七)责令限期改正。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认定为未按照规定 泄放生态流量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主体,出 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可立行立改的,应 立即改正;不能立行立改的,改正期限一般为3天,原则上不超 过14天。拒不签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邀请属地基层 组织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实,将责 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留在受送达人处所或以邮寄的方式寄到受送 达人处,即视为送达。在规定的期内改正的,登记违法行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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