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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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 :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良好社会信用环 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 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 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 2013920号)及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要 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法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企业、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此办法 执行。第二条 市金融办为全市信用主管部门,与市市场监管局、 民政局
2、、编办共同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 惩戒工作。第三条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各信用信息提 供者应按照义乌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试行办法(义政 办发2015205号)的规定,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公共信 用信息。第四条社会法人对其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和投诉 权,可以向信用主管部门或其他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和组织申请查 询其信用信息、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或投诉。信用主管部门或其他 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和组织应当提供相应服务。第五条 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不良 信息。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提供者应对信用信息
3、的分类进行认定, 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 社会法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与不良信息的具体项 目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信用信息有效期限规定:(一)守信信息有效期限为良好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 期,或守信信息认定之日起5年。(二)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 认定之日起计算,但依法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的,自该刑罚 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三)信息主体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被 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其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出严 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 日。(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
4、规定对保存和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后,应当在信用档案中及 时删除该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市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用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社 会法人信用评价工作。社会法人信用基础分为80分,信用等级按实 际信用得分划分为A、B、C、D、E五级:(一)A级,信用分值90, 一般有大量守信信息;(二)B级,90信用分值75, 一般有较多守信信息;(三)C级,75信用分值65, 一般有少量不良信息;(四)D级,65信用分值50, 一般有较多不良信息;(五)E级,信用分值50, 一般有大量不良信息或有严重失 信信息。第九条 市各部门单位在日常监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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