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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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工信部通装函(2022) 119号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汽车生产企业的影响,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加快复产稳产,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22年底前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事项实施容缺受理、先办后补车辆生产企业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新产品以及已公告产品申报变更扩展时,可暂不报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实行容缺受理、先办后补。企业应当确保申报产品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有关技术要求,自行进行相关安全、环保性能测试验证,提交测试验证结果和
2、承诺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容缺办理的产品在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企业应当补充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报告;不能提交合格检验报告的,生产企业应当主动申报撤销公告并按承诺承担有关责任。相关申报材料可通过“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系统”在线提交。二、增加公告发布频次对申报产品分类开展技术审查,提升审核资源配置,提高审查效率,在每月正常发布一批公告基础上,每两个月增发一批公告。三、简化零部件产品检验视同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变更或增加零部件供应商,简化相关零部件检验视同要求。对同一企业不同生产地或同一集团下属各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相同图样、技术条件和生产工艺生产的零部件,可以互相视同,不再要求单
3、独进行零部件产品准入检验。企业应当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并切实保障零部件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一致性。四、有条件允许同一集团内不同企业生产对所在区域确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车辆生产企业,可申请由同一集团公司内通过同类别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企业生产受影响的车辆产品。申请企业需提交经集团公司同意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理由、生产方案、生产时限等),在明确双方责任、确保车辆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一致性符合要求的条件下,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进行生产。五、延长企业准入事项整改期限对于生产企业准入现场审查中不通过、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可在原三个月整改期限的基础上再延长三个月。上述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12月31日截止。特此通告。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6月1日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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