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设置与管理服务规范》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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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设置与管理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是指通过新建、改(扩) 建,具备综合养老服务能力,在为区域内特困人员提供集中 供养服务的基础上,为周边乡镇老年人提供多种养老服务的 农村公办养老机构。第二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应充分整合利用区域内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农村敬老院)资源,因地制宜,转 型升级。在满足辐射区域内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预留一 定比例应急床位后,应将剩余床位向社会开放。第三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富余床位应按照公办 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赣民规字20238号) 有关规定,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龄和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2、老年人的长期照护等养老服务需求。第四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应结合实际,制定机构 场所、设施使用制度,定期、定时向周边老年人开放机构活 动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中心敬老院可根据当地需求探索提 供日间照料、居家上门服务、康复辅具租赁、护理技能培训 等延伸服务。第五条 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应与当地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布局,合理规划。第二章环境与建筑第六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选址应符合工程地质条 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地块,且远离污染 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区域,主体建 筑远离陡坡、高压电线、输油管道等条件,确保整体建筑环 境安全、安静、无污染。第七条农村区
3、域性中心敬老院建筑及通道应在符合老 年人设施建设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合理布局,明确 功能分区、动静分区。机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 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应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机构 内交通通道应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并保证救护车等 应急救援车辆能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第八条 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筑防火间距、疏散通 道、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救援场地和人口等应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老年人居住用房 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建筑物耐火指标等级不应低 于二级。第九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应规范使用图形标志, 按照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
4、标志(MZ/T 131-2019)要求, 设有通行导向标志、服务导向标志、应急导向标志、安全警 示标志等,具有明确性和显著性,易于老年人识别。第十条 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筑及其场地应进行无 障碍设计,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 63)的规定。建筑主要出入口为平坡出入口或者同时设置台阶和轮 椅坡道(或升降平台)的出入口,且台阶及坡道两侧设有扶 手。平台、台阶、坡道表面平整、防滑、不积水。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应避免与车辆通道交叉。地面应平 整防滑、排水畅通,当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建筑内的公共空间地面平整、防滑、无缺损。老年人经 过的公共走廊、楼梯的主要位置两侧应设置扶
5、手,扶手直径、 设置高度应符合老年人身体条件等特点。当建筑内设有电梯 时,至少1部电梯满足担架进出及运送需求。居室门开启净宽应大于80cm,且开启不影响公共走廊正 常通行。居室内外地面无门槛及高差,或门槛高度及地面高 差不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居室地面铺装平整、防滑。室 内通道和床铺间距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需要。第三章设施设备第H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应配置包括供电、给 排水、采暖通风、通信、消防和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等设施设 备。有条件的机构应按网络服务、信息化管理以及视频传输 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第十二条 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应设置老年人用房。 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居室、老
6、年人能力评估室等入住服务用 房、护理员值班室等生活用房、医务室、康复室等卫生保健 康复用房、娱乐室、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设置管理服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办公用房、警卫 室、食堂餐饮等附属用房。开展延伸服务的,还需设置延伸 服务用房。老年人用房宜与医疗保健康复、娱乐等服务等设施贯连, 单独成区。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夹 层。第十三条 老年人每间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应不 低于6 Itf,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而,双人间居室 使用面积不低于16 m2o收住失能老年人的多人间居室床位 数不大于6床,且相邻床位长边床距不应小于0. 8m。老年人居室应配备空调、电视及床、
7、床头柜/桌子、椅子 /凳子、衣柜/储物柜等老年人居住生活所必需的家具。居室 内及卫生间设有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 呼叫设备。老年人居室应设有盥洗池、洗浴设施和座厕,失 能老年人居室的盥洗、洗浴、如厕设施旁应留有助洁、助厕、 助浴的操作空间。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料单元居室卫生间无法 设洗浴设施时,可按照料护理单元总床位数合理设置集中盥 洗室,每个集中盥洗室应设置至少1-2个盥洗盆,至少设置 一个可供轮椅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卫生间,并 按每6-8床配备一个座厕标准配备座厕。第十四条设有公共卫生间。设置位置包括但不限于就 餐空间或起居厅等老年人集中使用的场所附近、室内活动用 房附
8、近、集中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医疗保健用房附近。公共卫生间应设有紧急呼叫装置。如厕区设有无障碍厕 位和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扶手。第十五条 设有公共洗浴空间。公共洗浴空间应配有便 于老年人使用的淋浴设备,有易于识别的冷热水标识。设有 洗澡凳、扶手、紧急呼叫装置。设有无障碍厕位,方便老年 人洗浴时如厕。公共洗浴空间可容纳护理人员在旁辅助老年人洗浴,可 以满足浴床等进出和使用的需求。地面铺装平整、防滑,排 水良好。第十六条 设有公共洗衣空间。设置污物区和清洁区。设 有洗衣机、水池及消毒设施。地面排水良好,具有良好的通 风条件。设有专门的室内外晾晒区域。第十七条 设有公共就餐空间。餐位数量充足,环境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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