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市场建设与配额制绿证交易制度的衔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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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碳市场建设与配额制绿证交易制度的衔接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2019年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推动国家能源转型战略实施,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未来我国碳市场建设将加快推进,需要做好全国碳市场建设与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实施、绿证交易的有序衔接。我国碳市场建设实施现状我国碳市场政策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2、),批准了7个省市建立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通知提出,批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广东省、湖北省于20132015年期间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交易主体、原则、交易量、方法学的使用或建立、交易量管理等具体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使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获得了规范。办法明确了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的参与主体和管理办法,公布了43家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的中央企业名单,其中包括国家电网公司及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电集团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广东
3、、深圳、重庆7个试点碳市场建立并开始实质交易。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指导推动全国碳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该办法明确了全国碳市场建设的主要思路和管理体系,已于2015年1月施行,主要包括配额管理、排放交易、核查与配额清缴、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推动全国碳市场的建立和规范运行奠定了管理和规则基础。2017年12月19日,国家发改委组织召开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启动工作会议,并公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标志着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其中提到了建立包括配额管理、市场交易、监测报告核查制度在内的碳市场运作机制。配额管理机
4、制:包括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配额总量的确定、配额的分配方式等。政府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放单位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准入标准,确定重点排放单位的名单,然后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及情况等,并考虑用于市场调节、向新建重大建设项目的分配配额,确定排放配额总量。政府主管部门确定配额分配方式及方法,依据配额分配方法确定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总量。市场交易机制:碳市场通常分为两级市场:一级市场对碳配额进行初始分配,包括免费发放和拍卖两种形式;二级市场可采取公开交易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整体的碳排放总量,然后分配给各个排放实体。如果各排放实体由于技术升级或者改造实现了减排的目标,则可以将自己持有
5、的多余排放配额在市场中出售。而自有配额不足的企业则需要在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以满足自己的排序需求。监测、报告及核查机制:监测、报告和核查(MRV)是针对温室气体排放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的体系。监测、报告与核查三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是确保碳排放数据准确的重要路径。碳市场应建立统一的MRV机制。确保碳排放配额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同时也有助于大型企业集团集中管理和指导完成不同地区子公司及分支机构MRV工作。2019年5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为配额分配、系统开户与市场测试运行做好前期准备。此次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报送范围为
6、发电行业20132018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满足条件的自备电厂。我国碳市场建设进展自2011年,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湖北、重庆、广东和深圳等省市启动了地方碳交易试点工作,试点省份相继出台碳交易政策、细则及年度目标。到2019年,我国试点碳市场建设不断深化。各试点不断探索优化配额分配方法,扩大覆盖范围,改进碳排放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技术规范及数据质量管理,加强履约管理,确保试点碳市场减排成效。2019年全年,中国碳交易试点地区的碳排放配额成交量累计约6.96千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累计成交额约15.6
7、2亿元人民币(见表)。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实施现状我国配额制政策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重要举措。2019年5月1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一方面,通过消纳责任权重指标约束,激励提高本地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另一方面,为满足消纳责任权重要求,受端省份消纳可再生能源意愿增强,借助消纳保障机制,打破省间壁垒,促进可再生能源跨省区交易,实现可再生能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按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
8、权重。按省级行政区域规定电力消费中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含水电)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二是明确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共同承担消纳责任。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三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分别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和组织责任。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组织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负责组织经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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