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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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2016年6月29日鹤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4月29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鹤壁市循 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三章资源再利用第四章节能减排第五章海绵城市建设第六章激励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生态城市建设,推进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绿色发展,根据
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适用本 条例。本条例所称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是指为实现循环经济生 态城市发展而从事的资源再利用、节能减排、海绵城市建设及其 相关活动。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鼓励和支持本行政 区域内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落实部门责任, 并建立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循环经济 生态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发展。市、县(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财 政、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管理、商 务、工业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督、工商
3、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 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共同做好 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生 态城市建设的目标责任制,建立领导干部离任循环经济和生态环 保工作评估审计机制,并建立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 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宣传教育网络, 开展多层次的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刊登、播放循环经济生态 城市建设公益广告,加强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绿色发展知识普 及和法律法规宣传。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循环
4、经济生态城市 建设意识,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 生产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有知情权、 建议权、批评权,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举报投诉, 应当及时处理。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本 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循环经济生态 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对循环 经济生态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 报告评估结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
5、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 报告,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循环经济生 态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第八条 编制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相衔接。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 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及其他城镇废弃物回 收处理及再利用规划;再生水利用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 材、节约用地规划;生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产业集聚区循 环经济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
6、,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委托、指定或者购 买服务等方式,建立综合性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信息平台,向 社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 评价考核制度,对县(区)人民政府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的状 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 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三章资源再利用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互利共生的循环 产业生态网,引导鼓励各类产业园区内企业采用废弃物交换、循 环利用和清洁生产等循环经济手段,重点完善清洁能源与新材料、 绿色食品、镁精深加工等行业产业并形成生态工业链条,促进绿 色循环经济发展。
7、企业应当采用发展循环经济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 材料,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余热、余压进行 综合利用,促进资源、能源的最大化利用,实现资源占用减量化、 洁净排放或者零排放。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畜牧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推进农业资源生态循环利用和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 作,支持农作物秸秆和农副产品加工废弃物、养殖废弃物的资源 化综合利用。推广使用可降解农用地膜。支持沼气、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工程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 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畜禽 粪污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综合利用设施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设施,对原有配套设施不齐全的畜禽
8、养殖区应当限期补建。禁止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废弃物回收 利用体系,统筹规划、建设建筑废弃物处理设施,充分利用建筑 废弃物再生骨料替代天然砂石,建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交易 平台。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分类堆放,综合利 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 或者无害化处理。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废弃 物,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不得擅自设 立弃置场所堆放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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