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票也可以进项抵扣的七种情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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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操非专票也可以进项抵扣的七种情形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 值税抵扣的合法凭据,但并不是唯一凭据。除增值税专用发 票外,以下七种凭据也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的合法凭据:一、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左上角标识通行费 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即征税发票。二是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 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即不征税发票。根据财 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7 9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 90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 通行
2、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 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交通运输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 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的规 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 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 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 息;按照有关规定不适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 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 电子发票选择确认。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过渡期开具的通行费纸质
3、发票(不 含财政票据)根据财税2017 90号的规定,2018年1月1日至6月 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 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 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 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 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1+3% ) 3%; 2018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 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 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 额: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 金额一(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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