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20号).docx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20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20号).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12月9日经第3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部 长 李小鹏 2020年12月20日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养护活动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航道养护,是指为保证航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保持或者恢复通航条件的活动。航道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日常养护包括例行养护和专项养护。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负
2、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具体承担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航道养护资金包括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养护需要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依法依规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五条 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统筹协调、安全环保、科学高效的原则,满足防洪、通航等方面的要求。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使用现代化的设施装备,积
3、极推进航道养护智能化。第二章 养护计划第六条 航道养护计划是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对所辖航道日常养护、应急抢通等组织编制的年度性工作安排。航道养护计划应当包括养护内容、养护标准、工作量、生产安全、质量和绿色环保目标、养护费用等。第七条 航道养护计划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航道的养护计划由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航道条件、航运需求发生变化的,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航道现状技术等级并相应调整航道养护计划。第八条 辖区界航道、跨辖区河流上下游航道的养护计划,相关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相互协调;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
4、主管部门确定。通航建筑物的养护停航安排还应当合理衔接。第三章 养护实施第九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航道养护。航道养护管理部门所属的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具体实施航道养护,不具备条件时,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航道养护。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可以协助航道养护管理部门编制航道养护计划。第十条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航道例行养护巡查、扫测等,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及时进行养护,并报告航道养护管理部门。通航建筑物应当加强日常监测维护,降低停航检修频率,缩短停航时间。第十一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
5、要集中作业的航道养护活动,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养护技术方案,经航道养护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实施。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要求开展专项养护作业。养护作业完成后,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验。第十二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航道损坏、阻塞等突发事件,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通,并按照应急预案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在枯水期加强与上下游水工程运行和管理单位的应急调度协调,以保证足够的下泄流量和通航水位并及时通报水情调度信息,保障航道维护尺度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航道 养护 管理 规定 交通 运输部 2020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