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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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锡林郭勒盟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书甲 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制订2022年 月曰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 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切实保障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及时配置辅助 器具,使工伤职工尽早重返工作岗位,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 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就辅助器具配置 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和内 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
2、、法规关于工伤保险 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并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工伤保险的 各项政策。第二条 甲乙双方要积极向工伤职工和辅助器具配 置机构工作人员宣传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教育工作人员严 格执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政策。双方有权力监督对方执 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 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甲乙双方应当明确工伤职工的投诉渠道并公布,对工伤 职工维护合法权益、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应当及时核实情况予以处理。第三条 乙方应当成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机构,由一名领导负责该项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 员。乙方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对工伤职工配
3、置辅助器具进行 管理。乙方要在本单位主要位置明示为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 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服务协议单位,设立政策宣传栏,将工 伤保险主要政策、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流程进行公布。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的名称、执业地址、所有制形式、 法人代表、辅助器具机构类别、主要设备设施、银行结算账 户、工伤保险管理服务部门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 后20日内向甲方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 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等各项新的政策、规定,指导辅助 器具配置机构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政 策培训等工作,接受乙方咨询,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拨付应当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辅助器具
4、配置费用。乙方需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手段,与甲方实行联网管 理,定期、完整地上传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相关信息, 由甲方与乙方直接结算。第五条 甲方通过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监控系统等方 式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控,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 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当对甲方在监督检查中查阅工伤职工配置项目 流程等情况予以配合。对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应当予以保 密。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 方承担。第六条甲方可基于监督检查结果,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根据乙方违约情节和性质的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采取
5、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付、拒付费 用、暂停协议、解除协议等相应方式处理。同时,对已支付 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第二章 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七条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费 用限额标准,制定相应的辅助器具配置标准(包括所用材料、 质量标准、配置所需时间、使用年限等内容)。当辅助器具 配置技术、所用材料发生大的变化,或者甲方提供新的费用 限额时,乙方要及时调整配置标准。第八条 乙方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时,要严格按 照甲方确认的配置项目和相应的配置标准配置,未经甲方同 意,擅自为工伤职工扩大配置范围或更改配置标准所发生的 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负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配置超范围或超标准的辅助器
6、具的, 乙方应向工伤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伤职工签订书面协议, 超出部分费用由工伤职工个人负担。第九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 内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第十条 乙方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完成后,应在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核定表上签字盖章,并 让工伤职工签署意见,作为甲方向乙方结算的依据。配置完 成后乙方应出具配置明细和发票,甲方支付配置机构费用。第十一条. 乙方应对工伤职工安装使用辅助器具提 供优质的服务,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质量有监督权。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拒付违规产生的各种费用,并提出整改 意见,乙方拒不执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一)因
7、质量问题工伤职工拒绝签字,经查证属实的;(二)乱收费或擅自提高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的;(三)不能提供优质售后服务的。第十二条 乙方应为每个配置器具的工伤职工建立档 案,记录要清晰、准确、完整,并长期保存。甲方需核查时, 乙方有责任配合,乙方未能随时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与 甲方核实的结果不符,对无凭据或与核实结果不符的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负担。第三章信息系统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指定部门及专人负责工伤保险 信息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合理设置管理权限,并将专职管 理人员名单报甲方备案。甲方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乙方专职管 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的技术 和接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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