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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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支 持和鼓励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加强动态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 法,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贵州省文 化和旅游厅认定,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保护、发展等责 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相应区域内具有影响力的传承人。第三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
2、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 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推动中华优 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第四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完善传 承体系、加强梯队建设、增强存续活力、提升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尊重其主 体地位和权利,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引领作用。第五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 品格,自觉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升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 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 观、文化观,铸牢
3、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 文化遗产。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第七条 认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中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巾请或者被推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才兼备;(二)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实践年限累计15年以上;(三)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相应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四)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4、的传承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并 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五)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和传承发展。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省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第九条 公民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项目 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传承年限等基本情况;(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情况、取得成就及 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实物、资料等情况;(六)申请人志愿从事传承活
5、动,履行相关义务的声明;(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第十条 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 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核, 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项目保护单位为省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通过主管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 厅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九条各项内容。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收到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 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成立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推荐认定为省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评审
6、。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审议并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 人选名单,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程序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 书面形式实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第十五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传承活动,进行创造性实践;(二)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交流活动;(四)按相关规定获得传习补助经费;(五)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六)对非
7、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 调查、记录和研究;(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五)接受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每年应当向 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第四章服务与管理第十八条 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传承人数字化档案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传承人的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 与社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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