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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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0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办201830号)精神,切实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现将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学科技术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
2、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2月11日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工作,推进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省、市(州)人民政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对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可
3、以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修复项目是指根据磋商或者判决要求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具体包括:(一)赔偿义务人自行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的修复项目;(二)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开展的替代修复项目。第七条 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7日内报送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二)按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三)修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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