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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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是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以及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要求,着力解决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预防和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核心管理制度优势,制定本行动计划。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本行动计划,打击和遏制环评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切实提高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和排污许可证等技术文件质量,推动建设(排污)单位、管
2、理(审批、评估)单位、第三方技术单位等责任落实,提升环评与排污许可的业务监管能力,推进审查审批与行政执法衔接,增强监管合力,营造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自觉守法、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开展底单完整性、分类准确性、发证合规性常态化检查,确保“应发尽发”“应登尽登”,探索建立排污许可质量控制长效机制。二、重点任务(一)重点领域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检查对象:省生态环境厅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煤炭矿区、热电联产、固废等类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生态环境部已抽查的项目不再检查)。检查内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并对实施
3、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抄袭、重要内容缺失、基础资料严重缺失、弄虚作假等问题等质量问题。检查数量:按年度开展检查,每年抽取8-10份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检查形式:省生态环境厅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复核对象: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复核中,对石化、化工、煤化工、医药、农药、冶金、水利水电、采掘、危险废物处置、
4、建材、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影响大的行业加大抽查比例;对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技术单位编制的报告书(表)加大抽查比例。复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编制规范性检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编制质量检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检查相关审批部门、技术评估单位、专家是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关。复核数量和流程:按季度开展复核
5、,遵循重点行业、审批部门、环评技术单位“全覆盖”原则,全年不少于100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同一项目不重复复核。(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检查对象:省生态环境厅对本级和地方审批的石化、化工、煤化工、水利水电、煤炭、垃圾焚烧发电等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进行抽查;对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抽查。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本级和下级审批的有关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内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
6、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自主验收。针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的违法行为。检查有关评估、审批中是否存在违规涉企收费。(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检查对象: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抽查,重点行业如化工、石化、煤化工、制药、电力供热、水泥、造纸、农药、化肥等抽查比例累计大于50%;检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情况及管理类别的准确性,采取现场抽查和平台抽查相
7、结合。市(地)生态环境部门按相关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现场抽查登记企业是否存在降级情况,公开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信息;同时对照用水、用电清单及日常环境监管企业名单和自主验收平台新增企业信息,再次查缺补漏,将应纳入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作为新增企业导入管理平台,做到“应发尽发”“应登尽登”,同时对群众信访等途径发现的遗漏固定污染源进行复核和梳理,动态更新排污单位底单。检查内容: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检查全覆盖情况,即是否存在“应发未发”“应登未登”排污单位;检查管理类别准确性,即是否存在发证类违规降为登记类、发证类重点管理违规降为简化管理等情况;检查发证登记质量,包括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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