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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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 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在岗履职管理,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 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 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 管理办法。第二条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活动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行为的记分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 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2、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 全监督机构”)负责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行为的记分登记、告知、复 核和记分处理等。第四条市住建局应当建立完善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字 化平台,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和总监 在岗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五条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记分周期为12个月,项目经理和 总监记分管理初始分值为12分。记分开始时间为建设工程取得建设 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时间,记分结束时间为监督机构出具工 程质量监督报告时间,记分管理与质量安全监督同步开展,发现违法违 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第六条项目经理有未履职行为的,按照不同档次记分。(一)项目经理有下
3、列行为的,一次记12分:未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1 .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2 .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1.未在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履职的;2,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3.未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未参加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 案论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的;(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1 .未组织对新入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上岗作业的;2 .未组织对进场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联合验收的;3 .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工艺、设备、 材料的;4 .施工现场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 位的。第七条总监有以下未履职行为的,按照不同档次记分。(一)总监有下列行为的,一次记12分:未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1 .每月现场履职时间少于所监项目施工时间80%的;2 .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1 .未组织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2 .未组织危大工程施工专项巡视检查的;3 .未参加危大工程验收、超过一定规
5、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未组织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的。(四)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1 .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2 .未根据监理工程的实际,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取样 送检的见证计划,并组织实施的;3 .未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巡查、施工现场旁站或平行检验的;4 .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现场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第三章记分实施第八条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其监督工程的项目经理、总监在 岗履职情况实行记分管理。第九条监督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总监存在未履职行为的, 应当场填写西安市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在岗履职行为记分 表(附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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