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能源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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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电力企业:为了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我们编制了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并已经局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能源局2014年2月28日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包括“备
2、案”)的新建电源项目(含并网发电机组的水利工程和航电枢纽的水力发电机组)接入电网监管工作。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包括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相关工作制度备案、接入电网服务、新建电源项目及配套送出工程(也称“接入系统工程”或“接入电网工程”)同步建设情况和相关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管。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实施监管。第四条 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监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第二章 监管内容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协商接入电网的新建电
3、源项目的合规性实施监管。向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应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取得同意立项意见。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关于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及其备案情况实施监管。电网企业应建立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明确办理接入系统服务的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以及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电网企业制订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应报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直接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南方电网公司总部同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及其委托的设
4、计单位提供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资料情况实施监管。发电企业须委托有资质、独立的设计单位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所需的电力系统相关资料,如因故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电网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发电企业,并予以说明。有关资料的获得、使用、保存和转移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协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及出具书面答复情况实施监管。发电企业完成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相关工作后,应书面与电网企业协商接入事宜,并同时提交接入系统设计研究报告。电网企业应按照“公平、公开、高效”
5、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报告进行研究,书面答复发电企业,并抄送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出具的接网答复直接抄送国家能源局,南方电网公司总部出具的接网答复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电网企业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对接入系统报告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完整告知。发电企业应根据书面意见补充完善相关设计报告,并及时提交电网企业。电网企业办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书面答复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自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之日起,电网企业组织研究并出具书面答复的期限:1国务院核准的新建核电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2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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