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能源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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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为了规范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提高大坝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大坝运行安全,我局制定了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国家能源局 2015年5月6日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定期检查(以下简称大坝定检)工作,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坝定检是指定期对已运行大坝的结构安全性和运行状态进行的全面检查和安全评价。大坝定检范围:挡水建筑物、泄水及消能建
2、筑物、输水及通航建筑物的挡水结构、近坝库岸及工程边坡、上述建筑物与结构的闸门及启闭机、安全监测设施等。大坝定检应当按照“系统排查、突出重点、全面评价”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大坝安全状况。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定检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大坝定检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首次定检后,定检间隔可以根据大坝安全风险情况动态调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过十年。大坝首次定检应当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期满前一年内启动;工程完建后五年内不能完成竣工安全鉴定的,应当在期满后六个月内启动首次大坝定检。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
3、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定期检查大坝安全状况,评定大坝安全等级。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大坝定检相关工作,落实大坝定检经费。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定检的综合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大坝定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定检程序及要求第七条 大坝中心应当制定并实施大坝定检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八条 大坝中心应当根据大坝实际情况,组织大坝定检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进行大坝定检。专家组一般由六至九名技术水平较高、工程经验丰富并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技术问题特别复杂的大坝可适当增加专家数量。专家组应当至少有一名参加过拟定检大坝上一次定检工作或熟悉
4、该大坝的专家,但直接参与大坝建设或管理的专家和电力企业推荐的专家总人数不应当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九条 专家组应当分析大坝以往运行状况与工作性态,提出定检工作重点,确定定检工作大纲。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专家组意见总结上次大坝定检或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以来大坝运行状况和维护情况,提出运行总结报告。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专家组意见对大坝进行现场检查,并且提出现场检查报告。专家组应当对大坝安全重点部位和重要事项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二条 专家组应当针对大坝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选择确定必要的专项检查项目,提出检查内容和技术要求:(一)地质复查;(二)大坝的防洪能力复核;(三)结构复核或者试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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