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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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规定第一条为严格党员管理,增强党员党性党纪观念,根据集团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规定(试行)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党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离岗休养)、外出学习和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批准,可转移组织关系。第三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和基层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的党建职能部门是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具体承办部门。第四条 党员组织关系证明材料分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分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三种。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三)进、出集团但未出省的党员
2、组织关系转移,可通过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以电子介绍信形式进行组织关系转移,一般情况下不开具纸质介绍信;(四)进、出省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需开具纸质介绍信、证明信,每张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一般只限一人,必须加盖党组织或负责党组织关系转移的党建职能部门的公章,传递时间为1030日,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第六条.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移(一)党员通过电子介绍信办理组织关系转移的,必须与所在单位党建职能部门沟通,及时完成党组织关系的转移;(二)党员通过开具纸质介绍信办理组织关系转移的,必须由其所在的党支部开具证明,亲自到所在单位党建职能门开具纸作,应按规定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介绍信上不注明留党察
3、看或限期改正,但应将其受处分的情况,受留党察看或限期改正的起止时间和主要表现通知调入单位的党组织。第十条党员在办理组织关系转接过程中,一旦发现丢失纸质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应立即向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负责最后办理转接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应及时对此情况进行审查。确属本人不慎丢失,可由原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予以补开介绍信、证明信,并立即发函给接转单位的党组织,通知其原介绍信、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的党组织在接转关系时,对介绍信应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存根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方可销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由最后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建职能部门负责回寄或传真给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部门。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2018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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