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docx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docx(1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19年1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6号公布 根据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 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和利 用、品种选育、种子储备以及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 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 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 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 业、林业
2、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实施促进种业 发展的政策措施,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督促和 指导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种子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 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科学技术、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子相关工作。第五条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的种子行业协会, 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为成员和行 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信用建设、 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 织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
3、交 流和利用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普查和 收集情况,制定本省种质资源名录;对种质资源名录范围 内适宜开放的种质资源,编制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以 及获取途径。种质资源开放共享的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农 村、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 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划定和 公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占用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 源保护地的,应当经原设立机关同意。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种子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等单位建立种质资
4、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 源保护地。种子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建立的种质资 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经省农 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后,可以享受国 家建立的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 保护地的相关保护和扶持措施。享受相关保护和扶持措施的种质资源库(圃)、种质 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无法继续保存种质资源的, 应当通过捐赠、转让等方式交由有保存能力的单位继续保 存。第十条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 省统一的种质资源信息管理平台。享受相关保护和扶持措施的单位应当定期向省农业农 村、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种质资源保存信息,并将
5、种质资源 的收集、保存、监测和评价等信息录入信息管理平台。第三章品种选育与管理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种子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 校开展植物新品种研发、良种选育及成果转化,培育具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支持依法申请育种发明专利 权、植物新品种权。取得育种发明专利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 广应用的,育种者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第十二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木中长期育种 计划,组织国有林场等单位建设林木良种基地,加快林木 良种化进程。第十三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销售 前,应当按照种子法有关规定通过审定,具体审定办法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和主
6、要林木品种审定公告 应当标明适宜种植的区域。第十四条 已经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 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可以在本省同一适宜生态 区域引种推广。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省农业 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引种者对引进品种的合法性、 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第十五条引种推广至本省的林木品种,其引种区域 与本省不在同一适宜生态区域且没有栽培历史的,应当按 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未 经引种试验成功的,不得推广、销售。第十六条未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遗传性状稳 定、经济效益较好且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为生产确需 使用的,应当报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认
7、定品种的 有效期限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生产需要确定和调 整。第十七条 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 推广前,应当按照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省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对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申请文件齐全且符合 法定形式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就国家登记目录以外的其 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向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自愿申 请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就非主要林木品种向省林木品种审定 委员会自愿申请审定,具体审定办法参照主要林木品种审 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对未经自愿认定、审定的品 种,在推广、扶持政策上应当
8、与通过自愿认定、审定的品 种同等对待。第十九条 经审定、引种备案、登记、认定的品种, 发现存在申请材料、种子样品不实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 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由 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属于国家审定品种的,向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 提出撤销建议;(二)属于省级审定品种的,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 员会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后予以撤销,发布撤 销公告;(三)属于省外引种品种的,发布撤销引种备案公告;(四)属于登记品种的,向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提出撤销建议;(五)属于认定品种的,由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 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后予以撤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浙江省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法 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