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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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1实行核准管理 的项目,企业 未按照规定办 理核准手续开 工建设或者未 按照核准的建 设地点、建设 规模、建设内 容等进行建设【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 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 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 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 年第2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 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 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 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原项目核准文件失 效后,企业仍开工建 设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责 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属于国
3、家工作人员的, 依法给予处分。企业未按照核准的 建设地点、建设规 模、建设内容等进行 建设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责 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3%。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依法给予处分。企业未按照规定办 理核准手续开工建 设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责 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4%。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依法给予处分。2实行核准管理 的项目,企业 以欺骗、贿赂 等不
4、正当手段 取得项目核准 文件【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 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 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 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 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企业
5、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 年第2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项目核 准文件,尚未开工建 设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 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 罚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项目核 准文件,已开工建 设,尚未投入使用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责令 停止建设,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 额l%o以上3%o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 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依法给予处分。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第五十六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 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6、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 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0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 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 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 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项目核 准文件,已开工建设 并已投入使用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责令 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3%。以上5%。以下的
7、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依法给予处分。3实行备案管理 的项目,企业 未依照规定将 项目信息或者 已备案项目的 信息变更情况 告知备案机 关,或者向备 案机关提供虚 假信息【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 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 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 年第2号)第五十七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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