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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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公布2019 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修正2023年12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修订)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 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根据国务 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 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山、河、湖、洲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自然村 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
2、保护地名称;(五)街路巷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 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 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有利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 发展中华优秀文化。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 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协调解决 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地名管理工作。教
3、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 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林业、市场监督 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会 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地名方案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 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 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 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地名的命名应 当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第九条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 价值、体现中华
4、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 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更 名。地名的更名应当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 程序进行。城市主要干道等有重大社会影响、与群众生活 关系密切的地名更名,应当在综合评估中进行社会风险和 经济成本评估分析。第十条 本省权限范围内地名命名、更名的批准,应 当遵循下列规定:(一)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市、县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省 内涉及两个设区的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由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
5、区的市内涉及两个 县级行政区域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 县级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自然村的 命名、更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三)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四)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 名、更名,按照国家以及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五)
6、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 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以及省人 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以及省人民政府有 关主管部门未规定的,由设施管理运营单位根据情况征求 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有关主管部门 批准;(六)行政区划、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 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第H一条 地名命名、更名后,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 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报送 备案,并将地名信息数据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一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 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
7、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 地名,自按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同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汇集出版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 版物,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应当推动标准地名信息纳入政务协同办公平台,推进标 准地名信息数字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 加强地名信息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应用等管理,确保 地名信息数据安全。第十四条 标准地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做到准 确、安全、环保、美观、醒目。同类地名标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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