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厂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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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水厂安全管理制度供水厂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不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的安全、正常,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城市中从事城市供水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城市供水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企业系指专门从事向社会供水的企业和其他向社会供水的企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系指供水企业的设施水平、供水的水质、管网水压、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等。第五条下列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企业;(-)集体所有制城市供水企业;(三)中外合资经营城市供水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城市供水企业和外资城市供水企业;(四)私营城市供水
2、企业;(五)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城市供水企业。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企业的内城市供水企业资这理工作。第七条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按日综合供水能力实行分级审批。第八条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进行。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第九条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申请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件;(三)其他有关文件、证明。第十条新建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分初审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后经审查仍不合格
3、的,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第十一条本规定颁发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批部门按本规定重新对其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顿O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城市供水试运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城市供水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做好供水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供水的水经复审合格者,换发资质证书;经复审不合格者,注销资质证书,并责令限期整顿后重新申请资质审查。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吊销试运行证书或资质证书,并可以处以两
4、万元以上下罚款:(-)不按本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的;(-)申请资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三)不按本规定申请办理资质注销或变更登记的。第二十条 新建企业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向社会供水的,由企业所在地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颁发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供水企业,经资质审查不合格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限期整顿后资质审查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下一级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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