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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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 自查制度,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此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开展食品安全 自查,适用本规范。第三条(自查主体)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自查的 法定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 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自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目的;(二)适用范围;(三)部门及人员职责;(四)具体要求(包括自查频次、自查计划、自查项目、 自查准备、自查实施、自查汇总、整改措施、整改验收、应 急处置方案、自查材料存档等);(五)自查工作考核和评
2、估;(六)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条(自查队伍)食品生产企业应重视自查工作,由 企业负责人或高层管理人员负责管理自查工作,建立固定的 自查队伍,开展自查前的培训,按照自查制度开展自查,得 出自查结论,提出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企 业的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五条(自查公示)食品生产企业应将自查制度的重 点以简洁的文字或图片张贴于相关生产场所,提示企业员工 注意的自查事项。必要时对自查结果及改进情况进行公示。第六条(自查内容)自查的内容包括生产者资质情况、 生产设备设施、生产环境条件、进货验查、生产过程控制、 产品检验检测、贮存及交付控制、
3、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标签标识等(内容参考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表),食品生产 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情况细化和补充自查内容。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 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查内容还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运 行情况等。第七条(自查方式)食品安全自查分为全面自查、专 项自查、日常自查,食品生产企业可自行完成自查工作,也 可委托第三方审查评价机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全面自查,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对本规范第七条所列全部 内容开展的检查。专项自查,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信 息、抽检信息、消费者投诉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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