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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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根据省人大立法计划,我厅牵头对安徽省农业植物检 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现就办 法修订情况做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1997年3月27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 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是原安徽省农业委员会依 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制定的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随着农业农村现代化 建设征程的加快、乡村振兴战略的大力实施,原办法在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植物疫情防控部署、保障农产品 质量安全形势、健全完善植物检疫管理制
2、度等方面;特别是 植物疫情防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的规定已不符合当 前实际,还有的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亟需全面修订完善。 一是农业综合执法改革。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 见(中办发201861号),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 担植物检疫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农业植物检疫 机构依法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技术推广、例行监 测、检验检测等工作,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职能。需要明确划分机构的具体职能。二是产地检疫、调运 检疫、国(境)外引种三项植物检疫任务调整为行政许可。 近年来,按照要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已经在
3、优化行政许可 流程方面做了相应的调整,但尚未将这些优化在办法中 体现,需要进一步调整行政许可的设置条件。三是一些专业 词语的表述更加标准化,如原来的“检疫对象”表述为“检 疫性有害生物”,原办法中相关机构名称表述与现行不 一致,也需要修订。因此,通过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 工作业务范围,加强规范管理和体系建设,提高农业植物检 疫性有害生物防控水平,确保农业安全生产。二修订的主要依据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 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 院以及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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