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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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工作,提升审 核管理效能,促进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规范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 院令第76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735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 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 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 知识库、规则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 2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
2、入推进医疗 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5 号)等有关规定,强化源头管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疗 保障费用开展的审核管理工作。第三条 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审核、 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医保费用审核由人工抽查审核向全面 智能审核转变,实现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的全过 程监管,做到审核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第四条 医疗保障费用审核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审核依 据、流程等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统筹管理市医疗保障费用审 核工作。各区医疗保障局
3、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本市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审核工作。第六条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 保中心)负责对各区医保分中心(以下简称各区分中心)开 展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的审核 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并指导各区城乡居民医保服务 中心的手工报销工作。各区分中心、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各区医 保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完成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的审核工作。第七条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市医 保结算中心)负责对本市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信息系统上传的 联网医疗费用实施审核,以及围绕审核开展的宣传培训、医 保诚信等其他
4、相关工作。第八条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按病种、疾病诊断相关分 组(DRG),按病种分值付费(DIP)、项目、床日、人头、 定额、限额等多元复合付费方式的联网医疗费用的审核,并 负责将审核结果汇总推送至市医保中心、定点医药机构,完 成结算、考核、评价等工作。第九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以 下简称三目)等规定,规范诊疗服务行为,配合各级医 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费用审核工作,及时将向参保人员提供 医疗服务的基本信息、诊疗信息、医疗收费信息等上传至医 保信息系统,对医保基金结算单据在申报前进
5、行预审、自查, 确保上传的信息真实准确。第十条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优先实行 联网结算。第三章人员岗位和设施设备配置第H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建立规范的初审、复审 两级审核制度,合理设置岗位,确保业务权限职责清晰,业 务环节相互制约监督,不相容岗位人员配置合理。第十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审核工作的组 织领导,可组建审核裁量委员会,对审核工作中的重大、疑 难问题通过集体裁量,提升审核质量,确保依法合规、公平 公正。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保障医保 费用审核工作所需的经费、设备以及信息系统等工作需要。第四章联网审核第十四条市医保结算中心对定点医药机构上传的联 网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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