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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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2) 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 85号)同时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5月23日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产的统筹管理,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增强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监督管
2、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关于土地储备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2) 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 85号)同时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5月23日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产的统筹管理,
3、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增强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关于土地储备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第10页共11页第七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有关管理制度,对土地储备机构进行管理与指导,审核土地储备机构
4、名录、土地储备计划和资金需求,监督土地储备业务运行。第八条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土地储备资金保障机制,审核土地储备资金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组织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兑付等工作。第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计划(草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申报土地储备项目预算和日常经费预算;统筹推进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管护和运营等工作;评估储备土地资产价值;统计上报土地储备数据。第十条省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级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研究决定省级土地储备工作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审定省级土地储备计划,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土地储备运营工作。省
5、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土地储备委员会日常工作。第三章土地储备计划发展五年规划、国土空间近期建设规划有机衔接。第十二条各地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政府债务风险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当包括:(-)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四)
6、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者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土地储备库管理的土地。第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编制三年滚动计划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草案),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审批工作应当于本级财政预算申报截止时间前完成。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
7、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照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第四章土地储备入库第十四条所有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储备管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视为已确定使用权人的除外。第十五条下列土地可纳入储备范围:(-)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十六条下列土地可纳入省级土地储备范围:(-)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及周边配套建设用地;(二)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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