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工作行为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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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工作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维护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以下 简称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工作的公正性,营造风清气正的选 拔环境,规范选拔工作有关行为,正确履行选拔工作各环节职责, 根据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四川省学术和 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办法(川人社规20223号) 等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指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是指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按照规 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组织开展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资格 审查、专家评审、投诉处理等环节工作。笫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
2、拔的推荐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选拔对象、评审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第四条推荐单位是指具备推荐资格的有关组织。选拔对象 是指各推荐单位推荐报送的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人选。评审组 织者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参与组织评审工作的有关省直 部门(单位)。评审专家是指接受评审组织者邀请,参加带头人 初评和终评、后备人选评审、投诉异议处理等工作的相关专家。第五条 推荐单位在推荐工作中应当恪守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并认真做好推 荐前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推荐材料真实有效,并有义务积极配 合评审组织者处理好与选拔对象相关的投诉异议。第六条 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
3、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与选拔对象协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 明知其存在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人选;(二)不得打探、收集评审专家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 密信息;(三)不得有组织地实施请托行为,或纵容、协助有关单位 和人员实施请托行为,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四)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投诉异议人员信息;(五)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推诿、拖延、包庇、阻碍或干 扰调查处理,做出不公正的调查处理意见。第七条选拔对象有义务配合做好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 拔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 效。第八条 选拔对象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申报材料中剽窃、侵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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