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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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促 进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 生活的需要,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推进和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 养护和运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和 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 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第三条 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
2、划、因地制宜、合理 布局、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建立政府主 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 核,强化资金统筹,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责任主 体,应健全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 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确 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具体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
3、道的建设、养护及村道管理工作。推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路长制, 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的农村公路工作。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 主决策”的原则,将村道管理养护纳入村规民约,组织村民做好 本区域内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 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村 公路发展规划,执行中央和省农村公路投资计划,指导、监督全 省农村公路工作。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4、本行政区域内农村 公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 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第七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 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 应急管理、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做好农村公路相关 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 运营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结合物价、里程、财力等 因素,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其他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 机制。省、市(州)人民政府应结合物价、里程等因素建立农村公 路激励考核和资金补助机制,补助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
5、路里程的 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物资等方面, 帮助和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 区推进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推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第十条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 工艺、新设备,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质量前提下,整合旧 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推动资源循环利用。第十一条鼓励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农村公路管理水平,各 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推动交 通与各类信息资源共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应用农村 公路管理相关系
6、统和农村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发挥现代 科学信息技术在农村公路发展中的促进作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 农村公路规划,并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资金规模等因素,编 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 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十四条 县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 定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7、街道办事处)编制,报县(市、 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 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沿线 村(居)民委员会意见。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及其项目库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 程序批准和备案。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应当按照规定命名和编号。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第十六条 新(改)建农村公路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自然 地理条件和公路功能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技术标准,充分 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
8、建或者扩建。原则上新(改)建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新(改) 建乡道不低于四级双车道技术标准,村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 准。对受地形、地质、现有房屋建筑等条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 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技术安全论证通过的,可适当降低技术 指标,但应当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安全。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农村公路,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采 取措施逐步改造。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充分利用 旧路等资源。县道、乡道建设用地应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用地 计划统筹安排,村道建设使用土地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据职 责在未利用地和农用地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解决。村道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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