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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杭银发2016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浙 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 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等文件精神,结 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经人力社保部门审 核,经办银行发放的、由财政部门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 担保或以其他形式提供担保,并由财政
2、部门予以贴息,用于鼓励 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 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 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形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 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按发放对象分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企 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第四条各地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人 力社保、财政、金融办、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联 合建立,共同研究解决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办理、代偿、核销、 追偿、奖补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 设在人力社保部门。第五条创业担保贷款市本级经办银行由市人力社保局、市 财政局
3、、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 兴监管分局共同建立经办银行准入标准,在银行机构自主申报基 础上,进行准入评定,确定市本级经办银行。各县(市)根据各 自实际情况评定,经办银行确定后报送至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在嘉兴市范围内创业人员(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新市民主体,下同),信用良好且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一)登记注册5年以内且正常经营;(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 保险金手续;(三)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 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
4、消费) 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从申请之日起倒推计算)高校 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可申请一类、二类 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第七条在当地辖区内注册且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 微企业名录的小微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企业吸纳就 业创业担保贷款:(一)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 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IOO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二)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 险费;(三)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 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
5、律法规的行为。第八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单位为其缴 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第九条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 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未清偿其他类贷款的情况下申请创业担保 贷款。第十条对在市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创业大赛中获奖(三等奖 及以上)的创业项目一年内在嘉兴市范围内落地,项目主要负责 人可申请一次二类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第十一条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贷款次数累计不 超过3次且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个人创办的创业实体带动就业3人(含)
6、以上且连续 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二)小微企业带动就业10人(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 保险6个月(含)以上。第十二条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营业执 照登记注册前1日身份为准,其他重点人群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资格认定时身份为准。申请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需重 新进行资格认定,重点人群按初次认定时身份核定。第十三条创业担保贷款仅限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 动资金流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 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投资于房地产、民间 借贷和挪作其他用途,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的用途。第三章贷款额度 利率和期限第
7、十四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 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以“吸 纳重点人群人数义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 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鼓励条件允许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贷款金额上限。第十五条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 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 +150个基点(BP) O第十六条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 况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贷 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营业执照的有效期。 对中止创业人员,
8、经办银行应及时收回贷款。借款人临近法定退 休年龄的,贷款期限最晚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为止。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七条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经人力社保部 门资格审查、经办银行核贷、担保机构审核担保等程序办理申请、 发放手续。第十八条创业担保贷款程序(一)资格审查1 .个人资格申请。申请人可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地人力 社保部门提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2)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重点人群还需提供 身份相关证明(在校大学生在读证明、毕业证书、退伍证、残疾 证等)。2 .小微企业资格申请。小微企业可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
9、在 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 料:(1)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附 件2);(2)法定代表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招用重点人群 身份相关证明(在校大学生在读证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复退证书、残疾证等)、劳动合同;(3)全部在岗职工花名册(附件3);(4)小微企业划型印证材料;(5)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小微企业需提供孵化器管理单 位出具的书面证明。3 .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 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对申请人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资格条件 的,应说明理由。(二)贷款办理1 .贷款申请。借款人凭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个人
10、创业 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或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 认定申请表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经办银行提出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2 .经办银行核贷。经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创 业项目情况、未清偿贷款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 审核,形成贷款风险评估报告,作出是否放贷决定,确需办理反 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三)担保办理对重点人群申请一类贷款,由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交个 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及担保机构所需的其他资料, 担保机构按照资质审核参照银行审核标准的原则,采用简易流 程,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担保。对不符合担 保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11、四)贷款发放一类贷款经担保机构同意担保后,经办银行办理有关担保手 续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二类贷款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相关抵 (质)押、担保等手续后向借款人直接发放贷款。第十九条自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未 申请贷款的,资格自动失效。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可 重新申请资格认定,申请条件按重新认定时情况核定。第二十条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 款申请,重点人群只能申请一次一类贷款。申请继续享受创业担 保贷款贴息的,原则上不得更换经办银行。第五章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财政部门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一)重点人群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
12、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 息,对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O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二)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 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贷款 利率低于合同签订日LPR的,按贷款利息贴息),其他企业按贷 款合同签订日LPR-15O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展期不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逾期月份不给予贴息。(四)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贷款,不得重复享受 财政其他贴息政策。鼓励条件允许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贴息额度。第二十二条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在还清贷 款本
13、息后,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贷款贴息,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或企业吸纳就业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4、5);(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还本付息有效凭据;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每季度审核一次辖区范围内的创 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核通过的,在官方网站公示3天。经公 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报本级财政部门完成复审及贴息资金拨 付。审核结果和拨付情况由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 门按季度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笫二十三条借款人在还清贷款本息之日起,两年内未申请 贷款贴息,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十四条对创业担保贷款的主要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按 以下方
14、式给予补助:(一)对按规定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给予手续 费补贴:贷款利率W合同签订日LPR+50BP,按该笔贷款金额的 1%给予补贴;合同签订日LPR+50BP贷款利率W合同签订日 LPR+IOOBP,按该笔贷款金额的0.5%给予补贴;合同签订日 LPR+100BP贷款利率W合同签订日LPR+150BP,按该笔贷款金额 的0.25%给予补贴。(二)创业担保基金为一类贷款提供免费担保,财政部门按 年度担保贷款本金总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助。(三)创业担保贷款续贷不再享受手续费补贴。第二十五条经办银行手续费补贴和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主 要用于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机构、人员的补助和奖励。对创
15、 业担保贷款代偿率高于10%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经办银行、 担保机构,取消财政奖补资格。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补助(一)申请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根据上一年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发放金 额或实际担保金额向本级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 .嘉兴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补助申请表(附件6);2 .资格认定意见书;3 .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 .贷款发放凭证或担保凭证;5 .嘉兴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补助明细表(附件7)。(二)审核拨付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每年第1季度审核一次辖区范围 内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手续费和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申请, 审核通过的,在官方网站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 序报本级财政部门完成复审及手续费、担保费资金拨付。审核结 果和拨付情况由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按季度报 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第二十七条贷款贴息和补助所需资金由属地财政负责兑 现,市本级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资金由区级先行 支付,市级承担部分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第六章 贷款担保、呆坏账代偿 核销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一次性安排1000万元作为市本级创 业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一类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及代偿。创业担 保基金可按照竞争性存放原则确定一家或多家专户存储的银行, 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市本级创业担保基金初期规模IOOO 万元,可根据实际,适时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