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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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杭银发2016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浙 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 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等文件精神,结 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经人力社保部门审 核,经办银行发放的、由财政部门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 担保或以其他形式提供担保,并由财政
2、部门予以贴息,用于鼓励 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 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 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形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 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按发放对象分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企 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第四条各地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人 力社保、财政、金融办、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联 合建立,共同研究解决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办理、代偿、核销、 追偿、奖补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 设在人力社保部门。第五条创业担保贷款市本级经办银行由市人力社保局、市 财政局
3、、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 兴监管分局共同建立经办银行准入标准,在银行机构自主申报基 础上,进行准入评定,确定市本级经办银行。各县(市)根据各 自实际情况评定,经办银行确定后报送至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在嘉兴市范围内创业人员(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新市民主体,下同),信用良好且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一)登记注册5年以内且正常经营;(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 保险金手续;(三)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 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
4、消费) 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从申请之日起倒推计算)高校 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可申请一类、二类 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第七条在当地辖区内注册且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 微企业名录的小微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企业吸纳就 业创业担保贷款:(一)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 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IOO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二)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 险费;(三)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 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
5、律法规的行为。第八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单位为其缴 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第九条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 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未清偿其他类贷款的情况下申请创业担保 贷款。第十条对在市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创业大赛中获奖(三等奖 及以上)的创业项目一年内在嘉兴市范围内落地,项目主要负责 人可申请一次二类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第十一条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贷款次数累计不 超过3次且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个人创办的创业实体带动就业3人(含)
6、以上且连续 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二)小微企业带动就业10人(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 保险6个月(含)以上。第十二条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营业执 照登记注册前1日身份为准,其他重点人群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资格认定时身份为准。申请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需重 新进行资格认定,重点人群按初次认定时身份核定。第十三条创业担保贷款仅限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 动资金流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 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投资于房地产、民间 借贷和挪作其他用途,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的用途。第三章贷款额度 利率和期限第
7、十四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 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以“吸 纳重点人群人数义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 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鼓励条件允许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贷款金额上限。第十五条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 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 +150个基点(BP) O第十六条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 况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贷 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营业执照的有效期。 对中止创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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