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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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工 程”)管护工作,保证项目区竣工验收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 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农田建设补助资 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各 类工程。第三条 项目工程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 “谁使用、谁管护”等原则进行工程管护,管护主体为当地乡、 镇人民政府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级建设单 位移交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 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再进一步明确、细化管护主
2、 体和管护职责。第四条项目工程管护是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绩效考核 内容之一,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 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项目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 监督工作。第五条项目工程管护经费每年由县级财政从下达的省级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提取1%。作为专项经费。鼓励通过多形式、 多渠道筹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地方各级 财政视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可适当补助项目工程管护经费。第六条项目工程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 的公益性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 行监测设备购置等。经费支出实行县级报账制,严格执行相关财 政制度。第七条项目工
3、程管护主体应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 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项目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 效益。第八条项目工程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 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项目区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 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工程权 属改变需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第九条 项目工程管护主体须认真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 息好服务,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乡镇、 村各级组织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按 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 设过程的相关环节,为项目工程管护奠定良好基础;(二)项目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组织建设单位与管护主体及时办理工程 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三) 对管护主体进行指导与监督,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 的困难与问题,开展好项目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的管护主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农业农村厅 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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