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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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县属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 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 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 202353号)文件,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浙 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丽政令第58号丽水市军人 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 补助政策落实到位,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按以上精 神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 按2023年国家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2、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2022 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 增加。(详见附件2)三、烈士遗属,在2022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 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 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按2023年当地自然增长机制 标准执行。(详见附件3)四、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2022年标准的基础 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详见附件3)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按2023年当地自然 增长机制标准执行。(详见附件3)六、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 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
3、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生活补助,在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按每人每年12480 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详见附件4)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 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 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2标准的基础上, 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40元。(详见附件4)八、对1954年月I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 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 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
4、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 每年688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九、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具体如下:(1)残疾军人,按本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详见附 件1)。(2)三属,按本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6 )(3)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5800元;解 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5032元;建国后入伍 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4972元。(详见附件5)(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9630元。(详见附 件5)(5)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0080 元。(详见附件5)(6)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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