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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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明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为进一步做好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 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深圳市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深 发改2017249号)及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协 助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的通知(深发改2017 420号)有关要求,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一、项目的分类(一)I类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 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 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数据中心 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或需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二)Il类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吨标准 煤、不满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万千瓦 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Ill类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 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或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详见附件1)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或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二、办理要求(-)对于I类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节能报告,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节能审查,相关节能审查材 料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上报。(二)对于Il类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节能报告, 报新区发展和财
3、政局进行节能审查。(三)对于川类项目。建设单位无需编制项目节能报告, 无需报请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 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三、所需材料(一)对于I类项目。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二)对于Il类项目。L社会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可参照附件2)(一式7份)、 节能报告电子档、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证复印件、营业 执照复印件(四证合一版);2.政府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可参照附件2)(原件一式 两份)、节能报告电子档。备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附件:1.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2.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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