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工业园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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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光明区工业园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补贴 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开展光明区工业园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 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工作,提高政府资金的 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相关法规、政 策,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工业企业和生产活动相对 集中布局的场所。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是可为电动 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的场所和设备。第三条 补贴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光明消防救援大队 管理。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 的原则,遵循科学决策的程序,效率优先、突出重点、注重示范。第
2、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五条申请补贴企业应满足如下要求:(一)充电设施运营补贴原则上由单一企业申请,企业应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补贴的充电设施项目实际运营场所在深圳 市光明区。(二)企业在光明区范围内所有工业园区充电设施已按各街 道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等工作,且充电设施符合所在街道的 有关管理规定,包含但不限于设施布局、消防安全、设备要求、 日常管理等相关规定。第六条 企业所运营的所有工业园区符合各街道日常维护 相关规定且充电设施端口计时充电价格(含服务费)执行不高于 以下标准的,可以申报充电量补贴:(一)充电功率W150W,充电价格WO. 56元/小时;(二)150W充电功率W250W,充电
3、价格WO. 77元/小时;(三)充电功率三350W,充电价格W0. 83元/小时。第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补贴:(一)近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消防、财税等方面受到较 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较大数额罚款 以上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刑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企业处10万 元及以上的罚款。(二)近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信 用网”中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被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违法失信名单的。(三)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区级财
4、政补贴资金资助 或奖励的;相同内容的项目获得各级财政资金补助超过投资总额的。(四)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及时消除的。(五)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补贴情形。第八条补贴资金对符合要求的运营企业以无偿资助的形 式进行运营补贴。第九条补贴标准如下:根据各企业充电设施年度运营实际充电量,按照1元/千瓦 时进行补贴,每个充电设施端口每年补贴上限为500元/充电端 Po第三章申报和审核程序第十条 自本补贴通知发布之日起,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企 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补贴。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采取“分街道受理、分阶段审核、统一 复审”的管理模式。第十二条企业根据当年区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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