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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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及 时处理企业名称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企 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登记的企业名称争议的解决,适用本办 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名称争议,是指在范围内登 记注册的企业间,因名称相同或近似与他人发生的争议,或 因名称与他人其他在先权利发生的争议。第四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涉嫌侵权 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名称争议诉讼的,企业登记机 关不再受理名称争议处理申请。第五条按
2、照登记管辖原则,全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 责处理本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争议。第六条企业申请名称争议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具体的请求、名称争议事实和理由;(二)有明确的争议主体;(三)属于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第七条 企业名称发生争议时,申请人应当向辖区企业 登记机关或核准该争议名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 争议裁决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 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3)举证材料;(4)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
3、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制发企业名称 争议裁决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 决定,并出具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 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本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名称争议 裁决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企业登记机关提 出。第九条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受理后,企业登记机关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 求被申请人在10日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答复意见。登记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 将答复书副本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 相应答复。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不提出答复的,不影响名称争议处 理。第十条在争议处理
4、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登记机关应当终止处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申请人撤回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的;(二)争议双方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一致的;(三)申请人提交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后,又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四)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经申请名称争议裁决的双方当事人同意,企 业登记机关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 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当事人应当履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由名称争议裁决受 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作出 行政裁决。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和
5、被申请人企业名 称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查证,对需要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 有关争议情况的,应由2名执法人员参加。第十三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 同或者近似发生争议时,企业登记机关依据申请人自主申报 企业名称时的承诺、保护注册在先原则处理;因企业名称与 他人的驰名商标、知名商号等发生争议的,按保护工业产权 的原则处理。第十四条对管辖范围内的名称争议申请,企业登记机 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充分研究,提 出裁决意见,送企业名称争议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名称争议评审机制,设立企业名称争议评审组,负责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企业名称争议评审组由局长担任
6、组长,分管局长担任副 组长,企业注册登记、法制、广告、知识产权保护、反不正 当竞争等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可以邀请 本机关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参与审议。评审会议由受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的业务部门负责提 请和筹备,由组长或副组长负责主持,组长或副组长不能主 持的,可以委托企业注册登记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评审会 议采用表决方式提出裁决意见。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名称争议申 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并向争议双方制发企业 名称争议行政裁决决定书。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十七条企业对企业登记机关作出的企业名称争议 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7、议,也可以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 予以纠正,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应当自收到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决定书之日 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登记机 关应当接到法院判决之日起10日内,通知企业限期变更企业 名称。逾期未申请或拒不变更名称的,登记机关应当于20个 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以该企业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企业 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企业按照裁决意见或法院判决变更名称后,企业登记机 关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以变更后的名称进行公示,并取消标 注。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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