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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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7 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 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 年3月29日财政部关于修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 行办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 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 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 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 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
2、指事业单 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 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 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 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 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 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 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 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 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
3、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 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 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 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 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 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 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 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
4、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 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 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 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 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 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 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
5、要 职责是:(-)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 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 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 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 产购置、处置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 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 益;(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 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七)接
6、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 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 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 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 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 设备等资产
7、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 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工作。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 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第三章资产配置及使用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 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 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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