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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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乌兰察布市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切实做 好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应急需求,进一步增强政府的市场 应急调控和保供能力。根据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 急管理办法、商务部等15个部门制定的全国生活必需品 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区级储备肉项目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必需品储备,是指用于突发事 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肉品、蔬菜、鸡蛋、牛奶、方 便食品、饮用水等除粮油以外的重要生活必需品。根据消费 结构变化和应急保供实际需求,适时对储备品类做出必要调 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
2、管理、 监督、存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商务局是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的 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的具体组织实施和 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定承储企业、储存库的资质; 年度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计划和组织实施;对储备商品数 量、质量、储存安全、轮换和动用实施监督检查;下达储备 商品动用计划并组织投放;办理储备商品财政补贴资金的预 算编制和承储单位费用补贴的审核申报工作;根据储备商品 费用开支变动情况,提出储备费用补贴标准调整意见等。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 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工作;及时足额拨付承储单位;对生活必 需品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执
3、行情况实施检查、监督, 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第六条各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市商务局做好 市级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工作,包括按有关要求择优 推荐承储单位,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本地区肉菜等重要 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办法。第七条 承储企业负责储备商品生产、采购和在库(栏) 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严格执行储备商品年度 储备计划,按轮次、质量要求保证储备商品足额在库;按要 求签订承储协议并严格执行;全面执行下达的储备商品应急 动用计划,及时出库投放;按规定报送应急储备管理相关信息;及时办理储备费用财政补贴的申领。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八条我市对重要生活必需品承储企业实行资质 审定和动态管理。承储
4、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 营企业;(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 范要求的储存冷库及相应的仓储能力和库容;(三)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营利能力,有稳定的销售网络, 能主动承担商品储备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四)财务状况良好,制度健全,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 没有违法违纪记录,资产负债率低于70%,能够承担储备商 品的安全责任。(五)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好储备商品的轮库工作。第九条承储企业资格的确定:市商务局在对全市商 贸流通企业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会同财政局通过政府集 中采购资质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储企业,从资质招标入围企业 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承
5、担储备任务。第十条被确认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与市商务局签 订承储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在库管理保障第十一条为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安全,建立储备 商品入储管理、在库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入储管理(一)市商务局将结合政府财力,人口规模和市场调控 需要等因素,确定我市的生活必需品储备规模和品种结构。 并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商品入储计划,签订储备协议,明确 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承储单位应按时落实储备商品入储计划,未经市 商务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承储单 位应按时将储备商品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市商务局。(三)承储企业购买商品入储和轮库的购销价格,由承 储企业自主掌握,
6、自负盈亏。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 模紧急收购储备商品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 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在库管理(一)储备商品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 挂牌明示,在仓库入口处挂牌标明存放储备商品的品种、数 量、入库时间,专账记录进出仓时间、品种、数量和轮库情 况,确保账实相符。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商品,保证 能随时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和调用。(二)在库储备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承储企业应积极采 取应对措施,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三)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商品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 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如因自身原因撤销、解散、转产或者 破产时,应提前报告市商务局。(四)承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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