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4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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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加大对跨国公司的扶持培育,鼓 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提升外资发展 质量,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和 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设立上海 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总部资金”)。为 规范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总部资金是指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本市跨国 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资金。总部资金实行市、 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开办资助、高能级奖励、经营奖励和增资奖励资金,实 行市、
2、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即市财政负担40%、区 财政负担60%;租房资助由区财政全额负担。第三条(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总部资金对符合有关条件要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 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和全球研发中心给予支持。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本市依法设立,正常持续经营1年以上,具有 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未被 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治对象名单,在本市 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严重失信信息;(三)按规定报送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申报企业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财政资金资助,应对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四条(支持标准
3、)(一)开办资助对2022年11月1日以后在本市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 部或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员工数 不少于10名,且经母公司授权其负责管理的境内外企业不 少于1家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对2020年12月1日以后在本市认定的全球研发中心, 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名,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开办资助资金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企业应在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 总部或全球研发中心后的三年内提交开办资助申请。(二)租房资助对2022年11月1日以后在本市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 部或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4、员工数 不少于10名,且经母公司授权其负责管理的境内外企业不 少于1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 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米每天不超过8元 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 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 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对2020年12月1日以后在本市认定的全球研发中心, 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名,参照同等标准享受租房资助。企业应在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 总部或全球研发中心后的三年内提交租房资助申请,在享受 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 用房用途。违反上
5、述规定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三)高能级奖励对在本市认定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 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员工数不少于50名,且经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 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的,可获得300万元人 民币的一次性高能级奖励。(四)经营奖励对在本市认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年营 业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经营 奖励。其中,对于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不足10亿元人民币 的部分,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 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300万元人 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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