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港口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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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三明市港口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起草目的】为了规范我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 站点(以下简称“港外停靠站点”)的管理,促进水上旅客 运输发展,保障水路客运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三明港总体规 划港区以外,从事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规划、选址、建设、 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港区是指三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三明港所辖区域。港区 内的停靠站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 和我省有关规章进行管理。第三条【概念解释】本规定所称客运船舶是指取得水路 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客运船舶。港外停
2、靠站点是指港口客运码头、渡口之外第三类客船 停靠的地点统称: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 的停靠泊位及配套设施,用于客运船舶进出、停泊、靠泊和 人员上下的各类固定式、浮动式停靠站点。第四条【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 港外停靠站点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县级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外停靠站点管理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自 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 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港外停靠站点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3、停靠站点选址和建设第六条【选址衔接】港外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符合建设发 展需要,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流域防洪规划、区域水利规 划、城市防洪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并符合军事设施 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选址要求】港外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结合水域资 源、岸线资源、旅游资源、陆域交通状况、内河交通状况等 综合确定,科学选址,合理分布,统筹数量;应当在水流平 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 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 相关规定。第八条【选址程序】新建、改建、扩建港外停靠站点, 建设单位应当就拟建停靠站点的
4、选址向所在地县级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并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基本 概况、拟选址位置、周边情况,拟建设停靠站点的规模、用 途、结构型式、费用估算、运营模式、效益分析等材料。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材料后,应根据拟建停靠 站点选址实际情况征求县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 文化和旅游、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农 业农村、城管、交通(海事)等部门意见。县级主管部门综 合各方意见后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报所在县(市、区) 政府研究同意后,向市交通(港航)主管部门报备。经报备 后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第九条【河道管理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港外
5、客运船舶停靠点应当依法履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 手续,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相关涉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 办理开工手续。原则上严格控制无法通航的河道建设港外客 运船舶停靠点。第十条【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港外客运船舶停 靠点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质量监督等手续, 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第十一条【安全环保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港外客运 船舶停靠点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停靠站点应当根据靠泊船舶需要,配套建设岸电、垃圾 回收、船舶污染物回收等设施,并做好回收、转运工作。停靠站点
6、的水、电、通信等管线铺设应当按照停靠站点 设计规范和标准,与停靠站点主体结构同步设计和建设。第十二条【配套设施建设】港外停靠站点配套建设候船 厅、办公场所、停车场等陆域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应 当依法履行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 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固定式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应当配套建设航标、灯浮、 导标等导助航设施,并依法履行规划、建设等基本建设程序,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条【验收规定】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项目建设完 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交工验收和竣工 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应当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竣工验收现场 核查组,
7、由现场核查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具体核查要求由县 级主管部门制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项目 竣工验收材料报县级主管部门,再由县级主管部门报市级交 通(港航)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包含停靠站点、启用 时间、停靠站点资产所有人和运营管理单位等。第十四条【遗留问题处理】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建成运 营的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需要继续接靠客运船舶的,应当 开展技术检测评估,包括停靠站点结构和运营安全性、主体 结构耐久性、配套设施适用性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形成相应 的证明文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等评估材料,其中安全现状 评价报告应当进行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继续投 入使用。停靠站点所
8、有人或管理人结合综合评估结论事项落实 后,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将停靠站点原始资料(如 有时)、评估材料、评估结论等提交所在县级主管部门。所 在县级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完 成初审,延长初审时间的应及时向申请主体说明情况。初审 通过的,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县级主 管部门将相关材料报市交通(港航)主管部门备案。已建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应当按照设计船型运营,没有 原始设计文件或原始设计文件中未明确停靠站点靠泊船型 的,可以按照已有实际船型运营。停靠站点新增船型尺度不 得超过设计船型或已有船型,需要超过的,应当开展靠泊能 力核算论证,论证未通过的,应当履行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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