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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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我市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充 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根据国家能源 局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2019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 改能源2019 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发 改运行2021 113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 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 104号)、上海市 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工作原则)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应当符合以下工作原则:(-)统筹平衡、有序建设。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强化规划 引导、严守生态红线、做好源网协调,坚持创新引领、防止恶性竞 争,统筹好项目综合效益、技术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等多方面要求,为 全市的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撑。(二)公平公正、竞争择优。落实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 分开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创造公平竞争环 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技术 进步、产业升级和市场化发展。(三)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建立健全规范的竞争配置配套管理 机制,为项目的开发建设提供支撑。加强竞争配置项目事中事后评 估
3、,细化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将竞争配置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作为投资 主体参与后续竞争配置的重要评价。(四)技术先进、融合创新。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大规模、高比 例、低成本发展的先进技术,鼓励可再生能源与其他能源、其他行业 的融合发展,推动可再生能源多场景、多元化开发利用,为加快规划 建设城市新型能源体系提供支撑。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上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确定项目投资主体、 保障性并网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确定保障性并网规模。 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不实施竞争配置。海上风电、海上光伏发电、海洋能发电等海上可再生能源项目由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规划确定项目场址,委托完成基础资料收
4、集与场址 落实等前期准备工作。市发展改革委通过竞争方式公开选择项目投资 主体,综合评分高的投资主体获得项目开发资格。保障性并网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由投资主体自行落实项目场 址并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下达我市可再生能源 消纳责任权重以及电网接入与消纳条件,合理安排陆上风电和光伏电 站项目保障性并网规模,综合评分高的项目列入我市保障性并网项 目,并纳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由投资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通过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按程序认定后由 电网企业安排相应装机并网。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我市可再生能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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