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docx
《《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12年11月2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94号公布 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 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
2、行政处罚 和行政处罚幅度的权限。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包括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 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 罚的组织。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 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公正、公开;(二)在法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实施;(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四)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和行使行 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范和行使行政处 罚裁量权
3、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具体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实 施。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 法定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三个方面。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并报省司法厅审查备案。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制定明 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上级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只作原则性规定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照 其规定,根据本办法制定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按规定备 案。第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由行政
4、机关 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适应实际情 况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及时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规定修订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并按规定审核备案后向社会重新公布。府规章草案时,应当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第八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原则规定 的行政处罚情形予以明确,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对应列举出 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二)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规定有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对应列举出具 体的行政处罚幅度标准;(三)对违法行为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并且便于制定标准的行政处 罚,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海省 规范 行政处罚
链接地址:https://www.001doc.com/doc/1178427.html